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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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工商行政管理
【颁布部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41225
【实施日期】19941225
【正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制度文书样本 QCT/FS-ZH-GZ-K524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有效消除火灾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公司内有关火灾预防、防火管理与火灾抢救事宜,除依国家相关法令及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外,悉遵照本规定执行。
3.
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13年1月4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宏志
2013年1月4日
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主要包括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有关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再生资源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魏善庄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二条:防火安全工作在仓库党政领导下,依靠广大职工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关于防火安全的有关法规,接收上级消防部门和地方消防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仓库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四条:仓库将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对本单位各班组的防火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比、验收。 第五条: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实行安全责任制。做到组织、人员、岗位、责任措施“五落实”。并建立全例会制度,制定防火计划,组织保障消防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加强要害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并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购置、更新、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每年五月、十月两次对消防器材进行全面的检查、检修,并要有检修合格证。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仓库内各类人员和单位、团体。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公安
【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8月03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8月03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油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重点内容)
一、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将消防工作(用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预案演练等)业务经费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接入城市火灾远程监控系统。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铺)
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
案,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重点内容)
一、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将消防工作(用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预案演练等)业务经费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接入城市火灾远程监控系统。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铺)
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
案,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海事局)
浙海渔法[2003]22号 2003年7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计量认证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4-11
2002年4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所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者服务事项等的特性或者性能,判断受检对象的质量技术等状况或者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正数据的检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经法定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从事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监督检验认可、从业规范以及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工作。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负责从事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海事局)
浙海渔法[2003]22号 2003年7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