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兴伟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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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伟作品新闻部工作计划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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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学院商学院第十四届新闻部工作计划

2013—2014年度第一学期新闻部十

一月工作企划

在院团委领导、老师的亲切关怀下,我院新闻部渐渐成长壮大。在过去的一段时期里,我们对学院的各种活动都做了相关的报道,但是效果不是十分的理想。新的阶段开始了,我们怀着兴高采烈的心情,在新的阶段里,希望我们能把工作做的更好。

虽然,一个学期很快就过去了,大家对我们部门的工作都有了了解,但是为了更好的提高我们的能力,职责,我部制定如下工作计划如下:

1.为了提高我们部门成员对工作的积极性,对相关成员进行意见征求,对内部成员进行绩效评比

2.加强我们内部成员的感情,可以通过内部的联系或者活动方式,及时调节好内部各种关系。

3.加强我们部门与我们学生会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使我们能够及时了解到我们学院的活动和相关动向,提前做好人员安排使之能够做好新闻的采集和报道。

4.在学院的每个活动中,做到不错过任何一个活动,不错过任何一个可以的报道。在第一时间知道院内活动。全方位地采访、报道,及时投稿、整理、存档。在保证稿件数量的同时,所写新闻及时准确,经审核后向学校新闻网投稿。

赣南师范学院商学院第十四届新闻部工作计划

5. 对新闻稿完成后的仔细校对。校对工作的任务是对原稿负责,尽量消灭一切

授权委托书(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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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法人和其他组织用)

委托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GG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AA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包括复印庭审案卷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参与诉讼、调查收集证据、签收法律文书等。还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系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AA公司(盖章)

二〇 年 月 日

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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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

篇一:借款担保案例 篇一:借款担保案例分析 借款担保案例分析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

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

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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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

篇一:借款担保案例 篇一:借款担保案例分析 借款担保案例分析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

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

吴英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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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非常感谢法庭给我们提供第二轮辩论的机会。我将在第一位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一些相关的问题补充发表意见,同时与公诉人交流探讨。 一、本案中的借款行为是否为单位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据此可以推论出: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为。本案中绝大多数借据上加盖的是本色集团的公章,只有很少部分借据上没有公司盖章,只有吴英个人的签名。加盖公章的,毫无疑问是以单位名义借款。那么,没有加盖公章只有吴英个人签名的,是否单位行为呢?根据相关的民事司法解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职责范围内,以个人名义代表企业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单位行为。正因为如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外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当然有效。作为本色集团的一把手,吴英代表本企业借款,她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当然就是本色集团的意思表示,所借款用于单位经营,因此,虽然借据上没有加盖公章,该行为仍为单位行为。

公诉人认为本色集团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这一观点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更背离了客观事实。大量的证据表明,本色集

李倩倩诉李志伟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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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倩诉李志伟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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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巩民初字第762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李倩倩,女。

被告李志伟,男。

原告李倩倩诉被告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文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倩倩诉称:2011年9月初,被告李志伟到原告工作的地方“酿酒人家”酒店找到原告,向原告借2万元钱用以投资入股商务会所。2011年9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李志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2年2月22日起到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李志伟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初,被告李志伟向原告李倩倩借款2万元。2011年9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借条、今借李倩倩人民

退伙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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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武华诉刘晚美、伍鹤鸣等退伙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黄武华的代理人,现对退伙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原告黄武华与被告刘晚美、伍鹤鸣等属于合伙办强丰电站。

2005年下半年,吴赣明与刘晚美、伍鹤鸣和梅建平四人各出资40万元合伙筹建强丰电站。2006年3月6日,吴赣明退伙。同日,原告黄武华加入合伙,并缴交了合伙出资款55000元。因此,原告与刘晚美、伍鹤鸣、梅建平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强丰电站属于合伙企业。

二、原告黄武华符合退伙的的法定条件,且已经依法履行了退伙手续,被告不同意原告退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依照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同时,参照《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所有的合伙人均未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按照上述规定,原告退伙的法定条件仅有二个:

1、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原告已经于2008年11月1日分别向被告以邮政特快专递书面通知退伙,而被告已经在三日内分别收到并在第一次庭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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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

[书记员]:旁听人员肃静,请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入庭。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辨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4、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扣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 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什么时候因涉嫌何罪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执行逮捕?过去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

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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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犯故意杀人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xx中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

被告人时宝x,又名时新x,男,1968

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乡前时营村;1993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1998年9月12日;1996年12月30日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1997年1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xx,xx市震旦律师

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以x检x分刑诉一字(200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宝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1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

1

察院第x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结。

审理终

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指控,1998年8月28日凌晨,在本市xx区白城路2号丰浩园酒家,被告人时宝x为抢占被害人周x正在睡觉的床位,强令周x让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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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类案件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凌海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凌海市大凌河镇某小区3号楼4单元302室。因本案于2010年2月2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雷,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告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陈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及其辩护人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因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峰发生纠纷之事找其理论发生争执,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