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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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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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千 百 拾元整。 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合法的房屋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五)宾馆、饭店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14]78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4〕78号)
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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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规范照明设置行为,节约能源资源,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展示榆林城市形象,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第四条 景观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14]78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4〕78号)
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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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规范照明设置行为,节约能源资源,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展示榆林城市形象,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第四条 景观
XX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XX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名称: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生效:2010年11月1日 1.目的
统一住宿标准,控制管理成本,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XX公司总部、办事处和各基地,由公司统一租赁、建造的房屋。 3.房屋租赁流程
3.1 各办事处、工程安装分部成立或原租住房屋需重新租赁之前,各负责人必须提前
7天填写《租房申请表》(附后),提交行政综合部。表中必须明确填写: (1) 租房或换房理由 (2) 拟入住时间
(3) 拟租房地点或区域(要求至少填写两个) (4) 住宿人员数量、行政级别,并附上人员名单列表 (5) 拟租住面积,居住结构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6) 在拟定租房地点或区域内的市场调查的租赁价格和与房主商讨后的拟定
租赁价格,注明租赁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如:是否包水、电等。 (7) 填表应简明扼要,并且需填写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一律退回申请。 3.2 《租房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报行政综合部核实申请情况,确定最终的租赁方案。
经部门经理/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3.3 如核实过程中,发现与真实情况不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
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24日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可编辑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
榆林市王圪堵水库枢纽工程
榆林市王圪堵水库枢纽工程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统计表(雷惠渠)
序号 1 2 3 4 5 6 7 单元工程名称及桩号 涵洞底板0+178.386~0+188.386段砼浇筑 涵洞底板0+198.386~0+208.386段砼浇筑 涵洞底板0+218.386~0+228.386段砼浇筑 涵洞底板0+158.386~0+168.386段砼浇筑 涵洞边墙、顶板0+178.386~0+188.386段砼浇筑 涵洞边墙、顶板0+198.386~0+208.386段砼浇筑 核定时间 2011年6月20日 2011年6月20日 2011年6月21日 2011年6月21日 2011年7月16日 2011年7月17日 质量等级 优良 √ √ √ √ 合格 √ √ 备注
榆林市王圪堵水库枢纽工程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统计表(电站厂房)
序号 1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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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华达综合服务处体系文件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25-012-2019修改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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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华达综合服务处辖区内商业房屋及闲置生产性厂房(库房)、场地、公有住房、自行车棚、单身楼(公寓)出租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华达综合服务处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2 房屋的定义
房屋出租是指我处辖区内近期不拆除可利用、符合矿区规划、具有使用价值、经处授权可对外出租的商业房屋及闲置生产性厂房(库房)、场地、公有住房、自行车棚、单身楼(公寓)的出租行为。在本办法中,商业房屋、厂房(库房)及场地、自行车棚、单身楼(公寓)以下统称为“房屋”。公有住房是指可出租的公有单套住宅。
3 职责
3.1物业管理科是处房屋出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有住房除外)。负责制定处房屋出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日常管理与出租经营审华达综合服务处2019-06-01发布2019-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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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HBYT 25-022-2019 页码:2/10 核。矿区建设管理科是处公有住房出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处公有住房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