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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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
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综9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
财 政 部
国家计委 文件
(财综[2001]94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
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
国家计委1283号文
计价格1283文件
国家计委1283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1999]128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
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可研报告编制收费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35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
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可研报告编制收费文件。
单位:元
二、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要求,凡我省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省计委签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需持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其他各咨询机构一律不得参照此收费规定收费。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
二OOO年
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35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
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 1.5—2.5 2.5—4.5 0.8—1.5 1—2 1000万元—3000万元 2.5—5 4.5—10 1.5—3 2—4 项目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1、高级专家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元/日 600—800元/日 400—600元/日
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35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
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 1.5—2.5 2.5—4.5 0.8—1.5 1—2 1000万元—3000万元 2.5—5 4.5—10 1.5—3 2—4 项目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1、高级专家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元/日 600—800元/日 400—600元/日
国家计委计标(85)352号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
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85年3月5日计标(85)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
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计划勘察设计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3.10.04
【实施日期】1983.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10月4日)
现将《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随文印发,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一: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建设项目确定以前,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建设项目确定以后,为工程建设提供设计文件。做好设计工作,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节约投资和建成投产后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要做出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1 / 12
先进,经济效益好的设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了科学地管理设计工作,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设计工作原则
第一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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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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