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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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 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
“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授信范围
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12.1)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
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开展公司客户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满足客户业务需求,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参照相关外汇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是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附件一)中明确规定的贸易融资产品和非融资类保函产品。
第三条 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纳入法人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第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预付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对固定资产项目立项、可行性和还款来源等方面的审查。
第五条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拓宽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提升农村信用社整体竞争实力。
第六条 本办法涵盖的内容为贸易融资实务中须遵循的通行规范,执行中各地农村信用社如有特殊需求,仍可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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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部门批准,个案解决。(本条建议删除,以免基层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
第二章 客户及产品政策
第七条 制定贸易
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 (2014-05-21 19: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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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华宝证券研究报告等
我国银行同业资产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同业负债包括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按13%的比例估算,中国银行业整体的同业资产规模,接近20万亿元。
一、银行同业业务驱动因素
纵观我国同业业务出现的背景,其驱动因素主要是规避政策和寻求套利空间,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的资金融通需求客观上也极大促进了同业业务的发展。近年来,银行买入返售资产规模激增,主要包括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和买入返售票据业务。
(一)规避政策
央行为防止银行过度扩张,目前规定商业银行最高的存贷比例为75%,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皆不受此类规定的约束。同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没有拨备覆盖率指标,并且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仅为25%,远低于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100%的风险权重。为此银行通过开展同业业务,让资产产生了更多的收益。
注释1:“买入返售业务”是指分行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信托资产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急 件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8〕24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
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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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
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40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
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
银行同业存款合作协议
附2
XX银行
同业存款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 公司(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平等协商,
甲、乙双方就 (人民币/外币)同业存款业务合作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 账户户名及账号
乙方在甲方开立 (人民币/外币)同业存款账户,账户
的户名为: ,账号为: (以
下简称“乙方账户”),双方依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款业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的账户结算服务。
2 账户类型
乙方账户性质为 (自有资金账户/客户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