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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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20130107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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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推进市场配置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楼宇(含本办法实施前兴建的工业楼宇)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属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适用范围的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或出让工业用地上已合法建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

第四条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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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不得分割转让,但具有

深圳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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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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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

深圳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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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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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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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项目的城市市政基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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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

[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

[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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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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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法》 3 职责

3.1 安监部门负责全厂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的工作监督检查。 3.2 各部门是所辖区域或分管设备安全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规范 4.1.1 禁止标志牌的悬挂

4.1.1.1 “禁止烟火”——悬挂在卸油站台(码头)、燃料油罐区域、制粉系统周围场所,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四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门上,厂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门口、木工房、油漆场所、油处理室

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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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通风设施的构筑位臵选择、类型选择、及时构筑或拆除、施工质量、检查维护是确保通风系统稳定的前提基础。合理地控制风流、风量、构筑通风设施,并使通风设施常处于完好状态,是矿井通风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 井下栅栏管理标准

(不含防火栅栏门)

一、基本规定

1、待维修且不具备行人安全条件的巷道两端、待贯通巷道(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在相距60m前)、临时停风巷道、未及时密闭的盲巷、长度超过6米的水仓口、高瓦斯及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联巷口、回风立井井底两侧、主副立井井底清淤通道口、密闭墙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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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调节风窗的挡风墙前(墙前巷道深度满足构建栅栏要求)、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处、永久防火墙前及其它需要设臵栅栏的地点,必须设臵栅栏,揭示警标。

2、各矿井总工程师应把好设计、计划编排和施工先后顺序关,做到合理、科学、统筹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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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法》 3 职责

3.1 安监部门负责全厂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的工作监督检查。 3.2 各部门是所辖区域或分管设备安全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规范 4.1.1 禁止标志牌的悬挂

4.1.1.1 “禁止烟火”——悬挂在卸油站台(码头)、燃料油罐区域、制粉系统周围场所,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四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门上,厂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门口、木工房、油漆场所、油处理室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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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法》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的工作监督检查。 3.2 各部门是所辖区域或分管设备安全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规范 4.1.1 禁止标志牌的悬挂

4.1.1.1 “禁止烟火”——悬挂在油罐区域、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四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门上,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门口、木工房、

油漆场所、油处理室、汽车库内、汽车修理场所。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等入口处,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