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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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
解读国税函3号
解读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薪标准明确 税前扣
(2009-02-19 12:54:00) 转载
标签: 分类: 实务探讨
职工福利费 薪金
应付职工薪酬 所得税 教育
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就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析,提醒纳税人列支工资、薪金及福利费,关注扣除政策四项新规。
合理工资、薪金认定五项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国税函893号的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2002]893号
颁布时间:2002-10-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税款损失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增值税不能返还的30%部分确定为税款损失额。
国家税务总局(章)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
年终奖相关文件-国税发9号及国税函7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全文有效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
国税函〔2009〕676号-下发企业清算申报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及时做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软件编写工作,保证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税务总局编写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地税收征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软件开发和实施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10日封发
— 1 —
校对:所得税司
企业清算 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 所 得 税 司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二○○九年八月
— 2 —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湘国税函〔2009〕279号附优惠汇总备案明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9?27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问题 (所便函〔2010〕05号)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局确定。但汇总纳税非法人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不论税前扣除金额大小,一律先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其资产损失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省内总机构汇总。汇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内总机构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内总机构报其所在地的市州局审批。
对银行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以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来确定审批权限。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国税函3号:准确把握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
国税函[2009]3号:准确把握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
2010-2-1 15:45 李多云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的内容,从三个方面分别作了详细的说明,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但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
国税函2009158号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增值税抵扣
国税函[2009]158号: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增值税
抵扣
发布日期:09-05-11 11:07
2009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就纳税人进口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的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现解读如下: 一、提前解除监管需要补缴税款。国税函[2009]158号是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进行的批复,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有明确的年限。1988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文《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88)署税字第1297号],对进口货物管理年限作出调整: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5年。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以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或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应按其使用年限折旧作为完税
新国税发〔2010〕68号 - 图文
新国税发?2010?68号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新建县国家税务
局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科室,稽查局:
现将《2010年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8月5日印发 校对:信息中心 马骏
1
2010年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数据及征管
质量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开展数据分
析利用,提高征管质量,深化综合征管、防伪税控等系统应用,进一步推进我县国税系统征管信息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以省局和市局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通报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职责分明、奖惩并举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第三条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县局成立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由肖川局长任组长,刘科副局长任副组长,信息中心、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稽查局和办税
新国税发〔2010〕68号 - 图文
新国税发?2010?68号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新建县国家税务
局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科室,稽查局:
现将《2010年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8月5日印发 校对:信息中心 马骏
1
2010年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数据及征管
质量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开展数据分
析利用,提高征管质量,深化综合征管、防伪税控等系统应用,进一步推进我县国税系统征管信息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以省局和市局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通报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职责分明、奖惩并举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第三条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县局成立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由肖川局长任组长,刘科副局长任副组长,信息中心、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稽查局和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