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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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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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通劳[2007]3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使用和管理、检查监督。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2.坚持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3.坚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宏观调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增强集团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包括三级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工资总额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对特殊性质的企业、经集团公司同意,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确定。

第七条 国家对集团公司按照“总挂总提”办法核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集团公司在国家核定的额度内按照企业绩效核定企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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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通劳[2007]3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使用和管理、检查监督。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2.坚持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3.坚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宏观调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增强集团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包括三级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工资总额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对特殊性质的企业、经集团公司同意,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确定。

第七条 国家对集团公司按照“总挂总提”办法核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集团公司在国家核定的额度内按照企业绩效核定企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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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四川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其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生产质量与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并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以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进料台帐,查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按不同规格、批次、批量复验,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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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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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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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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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7-28 浏览:1033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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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226号《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破产工作,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并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进行破产试点的国有企业,应将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破产企业在支付在职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和离退休职工的预期费用时,应按京>办发(1996)67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策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费用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支付的分流、安置费用和预期费用,在破

产财产处置收入中列支。

四、无法或不宜整体出让的公益福利性设施,包括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具备条件的,可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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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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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226号《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破产工作,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并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进行破产试点的国有企业,应将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破产企业在支付在职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和离退休职工的预期费用时,应按京>办发(1996)67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策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费用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支付的分流、安置费用和预期费用,在破

产财产处置收入中列支。

四、无法或不宜整体出让的公益福利性设施,包括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具备条件的,可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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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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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226号《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破产工作,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并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进行破产试点的国有企业,应将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破产企业在支付在职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和离退休职工的预期费用时,应按京>办发(1996)67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策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费用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支付的分流、安置费用和预期费用,在破

产财产处置收入中列支。

四、无法或不宜整体出让的公益福利性设施,包括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具备条件的,可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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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 (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