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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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篇一: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事故情况,并及时填写相关表册和报送有关材料;另一方面,对申报的工伤事故,尽可能在12小时内组织人员做好勘验调查,并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工伤认定,使工伤认定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严格程序,按时支付工伤待遇。参统企业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时,由企业把相关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工伤认定结论未下达前,先由参统企业垫付医疗费用,待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由参统企业持相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费用;对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还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垫费证明,由协议医院垫支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职工出院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院结算相关费用。对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等级的,严格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等待遇。2008年,支付工伤待遇人数为139人,共支付工伤医疗费107.05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14万元、工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21万元,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产生活。
(三)慎重运作,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一是按照行业风险确定费率,下达收缴计划,2008年,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
京劳社工发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
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
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
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
京劳社工发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
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
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
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 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4]3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文件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 附件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操作办法
二〇〇四年八月室十二日
附件一: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
浅谈建筑业基层农民工维稳工作的几点认识
建筑业发展与劳务管理之我见
随着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工大批涌入城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农民工至少近2亿人,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如何妥善安置,过程中凸显的矛盾如何解决,是一个重大社会课题。作为施工企业的基层机关和项目,如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做好农民工的稳定工作十分重要。下面本人农民工维稳工作及实名制管理两方面谈谈个人的几点浅薄认识。
一、 农民工维稳工作:
首先,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监督体系,设立权责明确的维稳机构,同时完善相应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包括队伍的分包备案资质、劳务队长相关证件、队伍与班组、工人的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人的胸卡、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台账、工资发放记录等。
其次,要让工人投诉“有门”。这一点时常被忽略。对于个别黑心老板克扣拖欠工资、扣留押金、不付加班费等现象,农民工作为相对弱势群体或个体,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多数不知道找哪里投诉,有的只得吃哑巴亏,有的甚至走上报复之路,进而激化出更大的矛盾。为了能让农民工遇到劳动纠纷时“投诉有门”,企业或项目应为农民工开辟劳资纠纷处理的快速通道,例如树立明显标识的劳资纠纷调解公示牌,设立专门劳资纠纷投诉
受理办公室和调解员
浅谈建筑业基层农民工维稳工作的几点认识
建筑业发展与劳务管理之我见
随着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工大批涌入城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农民工至少近2亿人,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如何妥善安置,过程中凸显的矛盾如何解决,是一个重大社会课题。作为施工企业的基层机关和项目,如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做好农民工的稳定工作十分重要。下面本人农民工维稳工作及实名制管理两方面谈谈个人的几点浅薄认识。
一、 农民工维稳工作:
首先,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监督体系,设立权责明确的维稳机构,同时完善相应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包括队伍的分包备案资质、劳务队长相关证件、队伍与班组、工人的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人的胸卡、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台账、工资发放记录等。
其次,要让工人投诉“有门”。这一点时常被忽略。对于个别黑心老板克扣拖欠工资、扣留押金、不付加班费等现象,农民工作为相对弱势群体或个体,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多数不知道找哪里投诉,有的只得吃哑巴亏,有的甚至走上报复之路,进而激化出更大的矛盾。为了能让农民工遇到劳动纠纷时“投诉有门”,企业或项目应为农民工开辟劳资纠纷处理的快速通道,例如树立明显标识的劳资纠纷调解公示牌,设立专门劳资纠纷投诉
受理办公室和调解员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
知
苏园劳保[2008] 14号
各局办、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精神,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切实维护好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现就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单独列支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在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详见附件1),如实填写完整,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工程项目的类型。 建筑企业持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和经确认工程项目类型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工程项目的类型缴纳相应的参保费用,以工程项目的名称,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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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1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www.tjsjz.com)(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
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
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
湖北荆州市2016年度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政策条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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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柚网导读】湖北省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湖北荆州工伤保险该如何赔偿?荆州市工伤保险条例,荆州工伤保险查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是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群体工伤权益的重要举措。以下金柚网小编为大家收集了荆州2016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政策,供大家参考!
荆州2016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荆州市自2015年以来,在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实施了一系列惠民政策。
结合我市建筑业用工实际和农民工用工特点,市人社局联合住建、安监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建筑行业参保方式区别处理,针对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强的特点,我市规定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对于建筑项目使用的非固定制员工、包括农民工,要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同时,为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工伤权益,我市还将办理工伤保险作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条件。
发生工伤之后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其中伤残待遇包括一到四级的伤残待遇和一次性的伤残待遇。
建筑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除此之外,我市还参照本地建筑行业基准费率,考虑不同工程
GDFJ012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GDFJ012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一、用人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情况
用人单位(章) 法人(负责人、业主) 执照类型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执照号码 二、工程项目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计划开工日期 项目施工时长 天 工程(项目)社保编号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计划竣工日期 三、甲方单位(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类型 说明:甲方单位与用人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无需填写此栏。 四、参保情况
工程(项目)合同金额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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