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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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南昌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 (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
(六)“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
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南昌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 (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
(六)“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
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2008-10-31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大 中 小】
苏水政(1999) 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
潍坊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潍坊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一条。
立法目的是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立法依据是海域法、省条例,并充分总结和吸取了海域法实施以来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另外在办法制定中学习和借鉴了烟台、东营、滨州等海域使用管理先进地市的立法经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注:本条是关于海域概念的规定,出自海域法和省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 在本市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
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临时用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注:本条是对本办法是适用范围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
潍坊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潍坊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一条。
立法目的是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立法依据是海域法、省条例,并充分总结和吸取了海域法实施以来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另外在办法制定中学习和借鉴了烟台、东营、滨州等海域使用管理先进地市的立法经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注:本条是关于海域概念的规定,出自海域法和省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 在本市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
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临时用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注:本条是对本办法是适用范围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
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
计入用人
238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
政府令 第238号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契税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契税的纳税人。凡在本省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 契税的征收范围。凡在我省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有关契税事项,均为契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房屋赠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