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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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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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存根)

(生育保险诊疗服务机构):

兹有我单位 同志(已婚未育、已婚已育),经核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实行(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引产)手术。请接洽。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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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生育保险诊疗服务机构):

兹有我单位 同志(已婚未育、已婚已育),经核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实行(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引产)手术。请接洽。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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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供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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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存根)

(生育保险诊疗服务机构):

兹有我单位 同志(已婚未育、已婚已育),经核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实行(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引产)手术。请接洽。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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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生育保险诊疗服务机构):

兹有我单位 同志(已婚未育、已婚已育),经核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实行(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引产)手术。请接洽。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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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供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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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6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

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呼中央、自治区和市属、市内各区属用人单位统一参

加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旗县按照本办法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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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0年7月19日 共访问 1158 次
沈劳社发〔2005〕5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委、 办、局(公司、集团) ,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 育保险办法》 (市政府〔2005〕 第43号令) ,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生育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的缴纳 第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实施后30日内, 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 申报核定手续。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办理核定手续,分比例核 定、合并征收。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 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政〔20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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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1〕8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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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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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

海南省城镇职工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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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职工生育险

一、生育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

二、要享受生育险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三、生育险待遇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四、妻子未就业,丈夫参加了生育险,那么妻子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但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五、女职工参保,享受以下待遇:

1、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包括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等,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比例是全额报销。

2、计划生育的费用报销,包括放、取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等符合规定的手术。 3、生育津贴,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生育津贴,如果以丈夫名义报销医疗费,则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六、不能报销的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有:

1、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省生育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3、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发生的费用;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

5、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七、到外地生孩子时,参保人在省内的其它县市可以自行选择医院,不用提前办理申请手续。如

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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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财政,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市)两级统筹,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不含铁路系统),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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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缴费 1.单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费;

公务员补贴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3.5%缴纳。

高职人员实行定额缴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础上,每人每年4600元,按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分别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为:25%,30%,35%。 2.个人缴费: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费(暂以医院人事科提供的标准为准);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大额救助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纳(包括退休人员)。 3.个人帐户(IC卡): 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为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划入3%,4%,4.5%。 二.报销

医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报销一部分,报销的范围只限于医保规定的甲类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金额的多少因患者的医保身份与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为门诊报销与住院报销两条线:

―――――――――――――――――――――――――――――――――――――――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门诊报销:

市医保普通患者: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个人现金支付。

在个人医保卡中现金花销完后,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