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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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0〕33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2 浏览次数:314
林资发〔20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
林资发〔20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第七项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第七项 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4、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现地抽查和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
第七项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第七项 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4、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现地抽查和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哪种情形下采伐林木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当时可以不办采伐许可证,但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权限
(一)交通部门所属公路护路林、城区园林部门所属林木的采伐,分别由交通和园林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省属、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县属国有林场成片林木,以及采伐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由省或设区市林业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本县辖区内其他林木(包括乡镇、村集体、个人所有或承包、合作造林的林木,水利工程防护林以及县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所属林木等)由县林业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对名木、古树和树龄30年以上的,列为县级保护树木,实行严格管理,确需采伐的,由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手续。
(一)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个人所有的林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经村委会主任及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采伐林木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林权等有关证明材料、采伐作业设计等交所在乡(镇)林业站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采伐申请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不符 合采 伐条 件的 告知 申请 人 所在乡(镇)政府签字并盖章 林权不清或其他原因 区林业局林政股审核
局林政股联合乡(镇)林业站技术人员到采伐现场勘察
符合采伐条件
审 批 (按批准)
根据采伐有关文件,到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缴纳育林基金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
木材运输证办理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申请、身份证明 及该单位或个人的木材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
承包管理工作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退发[2004]145号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大户承包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一种重要机制,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计划任务分配不合理、大户侵害农民的利益、管护责任示落实、大户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等。这些问题如来加以解决,不仅会引发许多矛盾,而且将损伤广大农民和大户参与退耕还林的积极性。现就做好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和完善大户承包管理制度。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依法行政,按规范程序进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的实际,抓紧建立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制度,从签订合同、任务安排、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到后期管护等全过程规范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责任和权力。已经建立退耕还林大户承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240号 【发布日期】2005-05-26 【生效日期】2005-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自2004年4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大药品经营许可监管力度,严把经营企业准入关,取得一定成效。从整体上看情况是好的,但近来也有少数地区放松了对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甚至有些地区出现了不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审批的现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几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加强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由于天气逐渐变冷,即将进入冬季施工阶段。为加强冬季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冬季施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 冬季施工准备工作
1、按计划安排冬季施工的单位,需先做好冬期施工组织计划、砼等养护方案及准备工作,对已完工程、各项设施和材料应提前采取防雪、防冻措施。
2、做好人员的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等工作。 3、要做好机械设备及各种仪器的防冻工作。
4、冬季低气温施工期间,各单位应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取得联系,密切注意天气的变化,每天要掌握随后5天天气预报,根据情况及早采取防护措施。 基本要求:
1、冬季施工的范围:路基施工室外昼夜平均温度连续十天低于-3℃,结构物施工室外平均温度连续5天低于5℃;
2、原则在保证总体目标的前提下,不强求是否进行冬季施工; 3、承包人应对冬季施工工程,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并提出具体的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请总监办进行审查并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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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冬季施工准备:要充分备足冬季施工所需的各项工程材料。如:维护保养冬季施工所需的车辆、机具设备、施工队伍的生活设施、取暖照明设备、燃料和其他冬季所需的物资等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押运员)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年4月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6.2.2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爆破器材押运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4、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2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国家林业局 公告2004年第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经清理,保留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共32项,现将其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印)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项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0]497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松木板材加工、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