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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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在学校管理的食堂、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所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
1. 一般事故: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 较大事故: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 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分为行政责
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加强我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长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的各项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领导责任。
三、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四、学校医务室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督查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宣传和督查责任。
五、学校政教处、总务处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医务室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督查,负责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承担配合协调责任。
六、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分管人员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七、各级分管人员要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检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对师生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情况。
2.依法加强学校小卖店经营食品的
乡镇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岳池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镇属站(所、室)工作人员、村(社区),适用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镇评优评先资格,对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予以告诫,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站(所、室)、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该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站(所、室)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工作未抓落
呆滞物资责任追究制度
呆滞物资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呆滞物资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在呆滞物资管理及处理过程中的相应职责。减少呆滞物资的产生、库存资金积压及管理压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物资采购、仓库的产品和原材料的管理。
3、定义和术语
3.1呆滞存货:由于下列因素超过规定期限无法消化或使用的存货视为呆滞存货,无需求形成的呆滞
,既不能清退也不能消化的物资,导致物资呆滞。
,导致物资呆滞。
,导致物资呆滞
4、职责
4.1供应部
,按生产计划基础下期限采购材料
,对需用的呆滞物资提出处理意见
4.2销售部、OEM部
,按规定提交给生产部
,确立呆滞处理方式,明确呆滞责任部门、处理时间及处理部门
,划分呆滞责任
4.3生产部
4.4储运部
,及时清理、处置呆滞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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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财务部
4.6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对呆滞物资处理的审核
4.7总经理:负责呆滞物资报废、报损处理及处置损失的审批
5管理程序内容
5.1呆滞条件
,其间隔时间超过6个月(180天)者,称为呆滞物资。(最后异动日某物资储存于仓库之中,离盘查时最近的一次物资进出的日期,称为最后异动日;因历史原因无法查清最后异动日的物资,以最近一次盘点的时间为最后异动日)。
,积压仓库超6个月称为呆滞物资。
6呆滞物资整理
6.1储运部于每月整理物资库存
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预防学校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师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追究制度,
1、明确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人,学校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2、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学校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5、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食品及引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6、学校食堂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封存现场并上报疾病控制中心、食药监局和教育局
7、学校主要领导立即组织抢救中毒人员。
8、迅速查清事件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9、如果某班同时有多人生病,班主任应立即报告校医,校医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
10、学校如果发生传染病流行,
校园欺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我校防欺凌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柳南乡中学校园欺凌贲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防欺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贲”,“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防欺凌工作领导小组负贵学校防欺凌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攘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校园欺凌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欺凌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贵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贲任。
三、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贲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五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领导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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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六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
传染病责任追究制度
传染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第一把手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传染病防控的组织和决策。如果决策失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校分管教师为学校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把疫情上报给区疾控中心和教育局安全办,对疫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班班主任,任课教师为责任报告人。各班主任发现本班学生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值周领导报告;对缺勤的学生要及时问清情况,如是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值周领导报告,如知情不报或留学生继续上课,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学校的学生、教职员工发现自己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主动向班主任和值周领导报告,班主任和值周领
导要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五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领导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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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