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障包括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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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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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 保证 1. 保证的成立与特征

1)保证的特征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

保证过后,除出于赠予意思保证外,可以根据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向债务人追偿

2)主体 下列不可以担任:国家机关(转贷的除外) 公益性法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

门(比如保卫科 工会 科研所啥的)

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过授权可以 先用分支机构财产担保,不够的用公司财产 未经授权不可以,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和公司法人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责

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企业法人承担全部缔约过失责任

公司为他人担保,根据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由股东会表决,除该股东外过半数同意才可 3)方式 应以书面方式订立(口头订立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也可) 订立保证合同,

或者在主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或者保证人直接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字 保证人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的 4)从属性 主合同债权债务灭失,保证合同也终止

债权转让时,保证随债权走,保证人依旧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和债权人

有约定:保证人只对该债权人提供保证,或者约定

作业:债的保全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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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1.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

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难行使? A可向甲行使 B可向庚行使 C可向戊行使 D可向甲、庚、戊行使 2.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私募债、企业债与公司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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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企业债与公司债的比较

管理部门 发改委 企业债 证监会 公司债 交易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 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中央政府部门所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发行主体 小微、非上市企业(上交所规定不包括金融、地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 产企业) 核准制。直接审核发行。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核准制。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发行申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理初审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备案制 制度 报;地方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的决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发行规模 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2% 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积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有关规定计算 无限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1)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募集资金的要求,原则上累积发行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60%;(2)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投向

债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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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什么是债?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注意:如何理解债的核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 债权的效力:受领保持力、请求力、强制执行力

请求权的范围: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二)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

1.债权客体为给付行为:物权客体为有体物 【问】为什么物的买卖关系之标的不是“物”? 2.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1)债权系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较常见的不作为形式:不为营业竞争;不泄露商业秘密;禁止离职后从事同业的约定(竞业禁止);不为特定行为等

(2)物权系支配权,物上请求权虽然属于请求权,但系支配权衍生,将“我的”物返还给我,破产法上“取回权”之理论基础

3.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具相对性,一般不能成为侵权法保护之客体,但第三人侵害债权例外。 例题: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单选6题)

A.

论债法总论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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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法总论的存废

2010级民商法 张芳 债法总则,是指在各种具体的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的债的一般规范体系或共同规范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民法典的各组成部分都有了相应的单行法,民法典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及如何安排债法体系的问题必将更加突出。

一、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的几种观点

关于债法总论在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存废问题,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议。其中持肯定说的学者居多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以柳经纬为代表的学者着眼于非典型之债的法律适用,主张在统一债的法律体系的同时,亦为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典型之债的法律适用找到一席之地。因此,他主张设立债法总则不仅是要统率四种典型之债,而且是要统率所有债包括诸如添附中的求偿、夫妻离婚后的经济帮助、行政登记收费等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典型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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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有学者认为债法体系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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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厦门大学法学评论》总第十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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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分类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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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 是( )。

A.法定之债 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 D.多数人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 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 D.债的标的物

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 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 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 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损害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合同之债 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 A.债的主体 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物 D.债的标的 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

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

城投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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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定义:是根据发行主体来界定的,涵盖了大部分企业债和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城投债发展背景:1992年起源于上海,是当时的中央政府为支持上海浦东新区建设而批准发行的债券,共计5亿元。自上海浦东建设债券发行,城投债一路走来已有20余年。这20多年来,城投债规模从小到大见证了中国的快速发展历程,已在中国债券市场上占据了很重要的一环。但与此同时,随着城投债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其潜在风险也在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城投债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对其发展方向献言建策。

发展过程:

(一)起步阶段 (1999-2004年)

这一阶段,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仍属于起步阶段,债券品种有限,且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仍限定于中央、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级企业,因而城投债券的发行规模一直很小,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1999-2004年城投类企业债券仅发行8支,合计156亿元。

(二)逐步发展阶

债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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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2分,共30分)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债的权能的是( c ) A.请求 B.自力救济 C.支配 D.处分

2.甲向乙购买洗衣机一台,则乙向甲交付洗衣机的说明书的义务属于( b ) A.主给付义务 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 D.不真正义务 3.下列哪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d ) A.劳务关系 加工承揽关系 C.租赁关系 D.监护关系

4.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述哪种行为属于承诺性质(d )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5.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函,要约函的投寄日期是3月1日,3月4日到达乙公司的传达室,3月5日要约转到以公司的董事长秘书手中,3月6日董事长阅览此要约,要约中表明本要约一个月内有效,则该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从何日起开始计算(b ) A.3月1日 B.3月4日 C.3月5日 D.3月6日

6.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甲公司并

债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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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

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

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 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

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债 法 总 论 笔 记

第一章 债与债法

一、债的意义

二、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 →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 2、相对性财产关系 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对委托人效力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债效力扩张规定 相对性的例外 2、代位权与撤销权 (即约束第三人) 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4、预告登记 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债法的意义

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 4、期限性法律关系

永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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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偿顺序

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一般为次级债务,优先于普通股与优先股,也有一些设置为和普通债券清偿顺序一致。 (二)期限与赎回条款

期限安排是永续债券最突出的特征,如前所述,它们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但实际上,永续债券一般都带有赎回条款,即发行人在条款约定的时间点或者时间段内拥有按某种价格赎回永续债券的权利。比如发行结束3、5或10年以后开始设置发行人赎回权。不少永续债的赎回权还不止一个,赎回价一般为面值,有的还规定了最后赎回日,这使得多数永续债的实际存续期并非“永久”,甚至在第一个赎回点就被全部赎回的永续债也不少见。

(三)票息和利率重置条款

永续债的票息水平一般很高。而且多数永续债设置了所谓的“可变票息”,即对永续债在进入赎回期之前和赎回期设置不同的票面利率,后者一般高于前者,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达到了刺激发行人赎回债券的效果。 (四)利息延迟支付

永续债的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延迟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延迟支付利息,且一般还约定下列相关条款:延息累计/免除:延迟的利息可约定累计(复利/单利),也可约定免除(有条件/无条件).

(五)股息推动和停发机制

永续债的发行人向清偿顺序相同或靠后的证券派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