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相关的资料有哪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
第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2012]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市级
重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12年市级重点项目名单已经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完成重点项目各项工作
2012年计划实施重点项目300个,总投资13500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600亿元。其中,政府资本类项目157个,总投资8500亿元,年度投资1720亿元;社会资本类项目143个,总投资5000亿元,年度投资880亿元。全年确保建成项目60个、开工项目60个。推进重大前期项目100个,确保40个项目取得突破。加快推进重大招商项目100个,确保40个项目取得重大进展。
着重围绕十大工业项目,十大城市片区开发项目和八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推进。强化高性能集成电路、液晶面板、硬盘、打印机、云计算数据中心、MDI、熔融炼铁、固定翼小型飞机和直升机、百万辆汽车与百万台汽车发动机、千万千瓦电源等项目引领,带动全市产业优化升级;围绕朝天门片区、江北嘴中央商务区、化龙桥片区、钓鱼嘴半岛和老重钢片区、九龙半岛、西永组团核心区、龙洲湾滨江片区、
龙兴复盛片区、悦来会展中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
【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渝办发〔2010〕261号 【颁布时间】2010-9-6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
1
9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划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綦江县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
綦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乡镇建制的请示》收悉。市政府原则同意你们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现有的33个乡镇调整为19个乡镇,其中撤销15个乡镇,保留4个镇,扩大14个镇行政区域,新设1个镇。调整后,乡镇平均面积由调整前的66平方公里扩大至115平方公里,乡镇平均人口由调整前的29194人增至50708人。具体调整如下:
一、撤销镇紫、蒲河、盖石、土台、乐兴5个镇及莲石、紫荆、高庙、高青、大罗、古剑、三会、羊角、万兴、横山10个乡。
二、保留丁山、新盛、中峰、石壕4个镇的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三、扩大14个乡镇的行政区域
古南镇:政府驻地古南。将原万兴乡所属行政区域划归古南镇管辖,幅员面积201.5平方公里,总人口164116人,其中非农业人口64000人,辖64个村民委员会,22个居民委员会。 赶水镇:政府驻地赶水。将原土台镇的洋渡村、大坡村、苦竹村、土台村、麻柳村5个村和土台居委会所属行政区域划归赶水镇管辖,幅员面积198.23平方公里,总人口7905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5100人,辖42个村民委员会,5个居民委员会。
东溪镇:政府驻地东溪。将原镇紫镇所属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0]4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8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44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修订的《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大事故处理程序的请示的通知》(重府发[1991]28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和《重庆市劳动安全条 1 / 2
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
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2号)及国家有关安全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26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2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 / 3
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26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2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 / 3
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32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8 【实施日期】2010.11.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0〕3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1 / 2
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以及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我市于2007年启动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并于2009年年底被国家确定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公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督促编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内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原则、标准及程序,是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纲领性预案。
突发事件和处置需要编制的单项和保障应急预案,是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编制的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部门(单位):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