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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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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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

201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核标准及操作细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2007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和2007级本科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2011届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三、我校2011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审核及学位证书颁发时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为一次性审核。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也不予补发。

四、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的学士学位:

(一)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二)除公共选修课以外的课程平均成绩>65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毕业实习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水平的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四)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生通过一级考试,理工科学生 通过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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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文件 盐工发?2014?38号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

文件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单位: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盐城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盐城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盐城工学院教材管理办法》等6个新修订制度,《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1个新增制度,经2014年第4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1个新修订制度,经2014年第5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分别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城工学院

—1—

2014年7月31日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

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英语本科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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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学年度第二学期毕业考试

2017-2018 (本科)试题《学士学位英语》月年5 120分钟 2017

注意事项:--------------------------------------------------------------------------------------、答题前,考生

务必将自己的姓名、班级填写在答题卡上。1 、答案用钢笔或圆珠笔写在答题卡

上,答在试卷上不给分。2、考试结束,将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3

ENGLISH QUALIFICATION TEST

FOR A BACHELOR'S DEGREE Nov.

Paper One

Part I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15 minutes, 15%)

Section A (10%)

Directions: In this section you will hear ten short conversations. At the end of each

conversation a question will be asked about what was said. Both the conversa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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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本科学士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成绩合格;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非外语专业或外语专业学生的外语条件:

1.非外语专业外语只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当次划定的参加六级考试分数线,艺术、体育类专业获得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 B级考试合格证书;

(2)第一、二、三、四学期的大学英语期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为 2.0(含)以上;

(3)学院学位英语考试成绩 70 分(含)以上。 2. 外语专业只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1)第二外语学分绩点达到 2.0(含)以上; (2

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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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平合理。

第二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培养方案规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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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北省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拟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六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院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其他成员从本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组织对本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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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亚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

重庆三峡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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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 任。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制(修)订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 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 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 行以下职责:逐个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

材料;据实统计填报学士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向校学士学 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 者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3 -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 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履行以下职责:处理学 士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汇总、复核、审查各学士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士学位材料;整理学士学位材料,统 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

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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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2009〕167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位授予 细则 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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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2.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体育特招生达1.5及以上);

3.重修课程累计学分低于25学分(二年制专升本低于10学分)。 第四条 双学位学生符合本细则和《温州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的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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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工[2008]72号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

《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08年11月13 日

主题词:成人教育 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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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符合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脱产、业余、函授)应届(因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未通过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2.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3.曾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