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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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巢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2002]72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2010]150号)及合肥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以差额补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对象为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住所地在本市范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11)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查、配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供应对象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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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 (二)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永政发[2003]23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1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0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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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城市居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民发5号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民发【2012】5号
学习重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赡(抚)养费、法定劳动年龄、保障金上浮分类救助、低保申请材料、低保申请程序、不予办理城乡低保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并长期居住的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五)实事求是、因户制宜、以人为本;
(六)政府保障与家庭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工作经
苏州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人保规〔2011〕31号
苏州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园区、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全面实施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 本市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下同)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 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 未享受离退休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简称养老待遇);
4.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
(二)已经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1200元、1600元、200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规定以及我市市区居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以及远离城市的军工、矿山企业的非农业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部门对保障对象在就业、个体经营、义务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机关,承担管理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版)
目录
1总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 32/TJ 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规划容积率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3.2.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篇一:职工最低生活标准管理
职工最低生活标准
管理规定
制定單位:人事总务 制定日期: 文件版本:
核 准: 審 核: 制 定:
文件修订记录
篇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
2012年12月金额单位:元/月
地区 城市居民平均低保标准 农村居民平均低保标准
北京市 520.00426.62 天津市 520.00370.17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335.01 308.48 407.70 366.64 291.09 323.67 570.00 434.33 476.78
339.39 324.10 345.93 364.12
271.76 334.52 304.52 313.98 153.92 146.33 242.19 270.07 144.18 157.33 430.00 353.39 350.03
178.72
174.93 172.71 182.46
117.83 132.32 144.27 220.47
广西壮族自治区 270.48114.60 海南省 316.19236.67 重庆市 326.00183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2010年11月15日 17时05分 103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租赁住房”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10年9月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一: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
工程名称 变更提出单位 承包商 变更内容 苏州市3#保障性住房地块A地块工程 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变更审批表编号 变更申报日期 合同金额 2014年8月5日 23160470.91 1#~13#房及地库打桩、送桩、引孔及场地清障等 因工程量清单内场地清障数量为暂估,故根据实际施工数量进行费用调整;1#~13#房及地库打桩、送桩、引孔,施工图数量与招标数量有增减,故根据施工图数量进行费用调整。 附件资料: ⒈签证单、变更洽商记录、变更图纸等; ⒉变更预算书; ⒊其他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 111791.92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变更原因及论证经过 本次变更估算金额(元) 111791.92 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元)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