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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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摘要:在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下,收取货物是买方的一项主要义务。本文重在对买方的收货义务内容、注意事项、义务不履行的责任承担以及预期违约、分批交货、保全货物等方面作了相关阐述。 关键字:接受;接收;违约责任;卖方义务;预期违约;分批交货;保全货物;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此义务包括如下两项内容:“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b,接收货物。”即第六十条要求买方应采取一切的行动,以便卖方能顺利交货;买方按约接收货物。对此法条解读应注意三点:第一,所谓“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使卖方能够顺利交货”,是指买方应该协助卖方交货,包括为卖方指定准确的发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在FOB条件下,及时派船到装运港装货等。有学者认为,“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包括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打通卖方可能遭遇的买方营业地关卡、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我认为,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买方按合同约定为卖方指定交货地点,安排相关运输事宜,及时派船到装运港装货等一切便于卖方顺利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第二,买方不及时
简述义务论
简述义务论、效果论和德性论的基本观点,谈谈你的看法
论、效果论和德性论都旨在给伦理学提供一个完整的体系,试图解决我们应该怎么做的问题。也即我们应该怎样支配我们的自由。而这三种三大派别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讨论我们的行为。
义务论的典型代表是康德,或者说,义务论是康德对效果论只注重结果而不看动机的反抗。义务论所关注的是行为的动机,它主要以行为所从出的准则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康德的理由是同一个行为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动机,而这些动机并不都是良善的,只有动机良善的行为才是有意义的。这就涉及道德法则的问题。道德法则是定言命令,也即行为的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同样是诚实,当我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诚实而诚实的时候,即是说,我只是因为“你应该诚实”这一命令而诚实,这样的行为就是有了道德价值。而关于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则为: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即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待。
效果论更像是一种功利主义。系统的功利主义理论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代表人物为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效果论关注的是一个行为的效果或目标,以行为的后果作为标准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他们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摘要: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则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为解决校园安全问题相继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对校园安全义务仍有探讨的必要性。
关键词:学校;安全注意义务;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
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概述
(一)学校
学校的定义一般包含又幼儿园、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但是否对大学安全注意需承担义务仍存有较大的分歧性。有学者认为:校园侵权的学生是指在读未成年人,未成年学生是主要保护对象;幼儿园的儿童虽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也应视为学校学生,因为其是未成年人且在国家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就读。大学生是成年人且无被特别保护的需要,再加上其不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对象,则在校园侵权的概念的主体中不应出现大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大学生是成年人,与未成年相比,其较成熟和理性,但较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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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作者:王杨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
摘 要: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关键词:注意义务;过失侵权;注意程度标准人;侵权行为法 一、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
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理论和学说,流行于英美法中,也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①。在现代侵权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一般认为,过失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两个层面。注意义务乃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指标或者基准,是过失及其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
金秋的收货
春华秋实,秋天,是果实压满枝头,万紫千红的丰收季节。
9月18日,我们全体同学沐浴着阳光,伴着晨风来到了坐落在雁栖湖畔的“乡间情趣园”采摘金秋的果实。
从车上下来,我立刻被这里的美景惊呆了。极目远眺,崇山峻岭,郁郁葱葱。近处,苹果树、桃树、柿子树都被累累的果实压弯了腰,采摘就从这里开始了。苹果挂在高高的枝头,同学们看了眼馋极了。可是要想把它们摘下来,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为此,同学们想尽了各种办法:有的跳起来抓,有的用树枝打,有的抱住树干摇,还有的干脆爬上树去摘……不一会儿,好多好多又大又红的苹果被我们装进了口袋。这不小的收获使同学们的兴致更高了。 (范文网 www.2388mu.com)
老师又领我们来到地瓜地。看到这片不起眼的绿地,我怎么也想不出,这地底下竟长着味道鲜美的地瓜。我蹲在地上,两手抓起几根瓜秧,紧紧握住,心想这一下定能拔出一个大地瓜。边想边用力向后拔,可是手拔疼了,瓜秧却一动不动。王业伦同学见我在使劲,也跑过来帮我。我拔瓜秧,她拽我的胳膊,哈哈,还真有点像小人书里的“拔萝卜”。这时,只听“蹦”的一声,把我俩吓了一跳,原来瓜秧断了。地瓜没拔出来,还差点摔个大跟头,看来拔不行,还要挖。
我重新找到一棵又大又粗的瓜秧,先把叶子扒开,再用
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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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作者:吕银龙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 要】我国刑法中对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缺少明确的界定,理论和实务中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研究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的现状,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在有些过失犯罪的场合犯罪行为应当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法律行为;犯罪行为;道德义务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3-0092-01 一、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而行为人能够履行却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作为和作为一样,都是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理解,其中以动的方式实施的危害行为是作为,以静的方式实施的危害行为是不作为。但不作为并非是没有行为,而是行为人没有实施他必须实施的积极行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是一种积极且特定性义务。特定性在于其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定人起作用,并且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关该义务的特定性就有不同内容。早期刑
论买方垄断势力下跨国公司对当地配套企业的纵向压榨
论买方垄断势力下跨国公司对当地配套企业的纵向压榨
2006年12月
总225期)第12期(中国工业经济ChinaIndustrialEconomyDec.,2006No.12
【产业经济】
论买方垄断势力下跨国公司对当地配套企业
的纵向压榨
张晔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100871)
处于价值链下游[摘要]在通过吸收外来投资发展当地配套企业的新工业化道路中,
的跨国公司利用买方垄断势力对当地配套企业的纵向压榨,可能使后者失去生存空间。本
文构建了一个简单的纵向压榨模型,并以苏州IT产业中台资企业对当地配套企业的纵向
压榨为例,分析了影响跨国公司纵向压榨的因素,认为纵向压榨起因于跨国公司的买方垄
断势力和双方市场势力的严重不对等。而采取相应措施形成抵消性的市场势力,是避免当
地配套企业被纵向压榨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买方垄断势力;纵向压榨;抵消势力
2006)12-0029-08[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80X(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在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主导的国际分工格局大调整的背景下,通过吸收外来投资发展出口加工业的方式加入全球价值链(,逐渐被认为是我国工业化的新道路和重大发展战略。这种新GVC)
发展道路的核心在
收货证明
收货证明 精选(范本8篇) 由范文网会员“tangyuan01”投稿精心推荐,小编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篇1:收货证明
供货单位:__________
收到贵公司售予我单位产品________,数量:共计____吨;购进时光:________,供货明细如下:
品名:________,单价:________,数量:________,金额:________
品名:________,单价:________,数量:________,金额:________
品名:________,单价:________,数量:________,金额: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产品我司均已收到,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2:收货证明
今收到 , 型号 箱(单位)、 型号 箱(单位)、 型号 箱(单位)。
付款方式: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3:收货证明
后面还有多篇收货证明!
今收到________店(暨________总代理,法人代表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送来________集团(注册号____________)总价值_______人民币的____产品,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摘 要
人在现实世界的身体活动,在一定的标准上进行分类,一是作为,二是不作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不作为犯罪(可简称不作为犯)是犯罪的基本形态之一, 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我国法律对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有许多不明之处,导致司法实践工作中产生许多困难,所以对不作为犯罪我们需要对其作出一个清晰的界定,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从而能够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贡献。不作为犯与作为犯是相对而言的,二者都从属于完整的现代刑法学体系。但是目前无论是从立法论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角度不作为尤其是不纯正不作为理论无疑又都是从属于作为犯理论的。为了确立不作为作为基本犯罪行为类型的合法地位,我们须改变以作为为参照系来衡量不作为的视角,独立深入地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构成。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理论的基石,是认定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和基础,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
本文总共分四章。 第一章,引言。主要是笔者研究不作为犯罪的选题背景、
研究意义和文献综述。 第二章,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概述。目前,国内外各学者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
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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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
张艳双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责任
内容提要: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文着重分析了该义务的法理依据、内容、确定原则、性质及责任,希望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近年来,因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1]细言之,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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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