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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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用人单位以整体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参保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须附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经费来源、人员编制文件复印件,特困企业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破产企业附市人民政府批文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书复印件。
(二)填写单位参保登记表。
(三)填写新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同时报送软盘。 (四)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本市户口复印件1份,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3张。
(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派专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IC卡。
(六)按规定交纳《医疗证》工本费和IC卡费。 第二条 以个人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本市户口复印件1份。
(二)提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材料及个人档案管理的相关证明。
(三)提供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3张。 (四)填写个人参保登记表。
(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手续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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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
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 余 市 财 政 局新 余 市 卫 生 局
余人社字[2011]194号
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余市财政局
新余市卫生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余府发[2011]5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七(四)条和第八(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参保登记及变更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条 参保单位有关登记事项或参保职工工作调动、退休、死亡等原因发生变更时,应在7日内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参保职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按照本办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按照本办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是否有效:有效
关键词:劳动保障 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签发时间:2008-12-18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人社发〔2011〕15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1〕73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制定了《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11〕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缴费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在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是否有效:有效
关键词:劳动保障 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签发时间:2008-12-18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
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满政字〔2009〕2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减轻企业负担,彻底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8〕218号)精神,结合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呼政办字〔2008〕187号),对满洲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企业实行统一费率,实行统一“单基数”缴费。 (一)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企业正常退休人员(即按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满12年,且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不再缴费,享受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
各镇(街)参照区的做法,成立镇(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机构,由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指挥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各镇(街)居委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的有关工作。本区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区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成年人”指首个社会保险年度2008年12月31日前及以后社会保险年度的当年6月30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
本区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区城镇户籍学龄前儿童,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在校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
在上述居民中,纳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镇(街)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区残疾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
各镇(街)参照区的做法,成立镇(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机构,由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指挥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各镇(街)居委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的有关工作。本区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区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成年人”指首个社会保险年度2008年12月31日前及以后社会保险年度的当年6月30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
本区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区城镇户籍学龄前儿童,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在校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
在上述居民中,纳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镇(街)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区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