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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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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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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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成文日期: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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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讨论稿)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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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总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讨论稿发给你们。该讨论搞在本月中旬总局召开的培训会上有组织讨论,总局财行司陈杰司长参加了讨论。在讨论中对讨论稿列举的问题已原则上确定需下发公告明确。因讨论时间很紧,未对各条具体内容的表述再斟酌研究,为此,在小结会上,陈司长要求各省回去后组织各地进行调研修改,在月底前报送总局。另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将在下月7日在宁德举办存量房交易评估操作培训班,按照处领导意见,届时将在培训期间再讨论一下。 为更好地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请你们对该讨论稿中的各个问题,结合日常工作,为总局更好地完善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对讨论稿中未涉及的问题,认为急需总局进行明确的,请大家补充(需拟好条文并附说明),届时一并提交总局研究明确。

发给你们的讨论稿,罩黑和罩黄色的内容为我草拟的修改意见建议,也未必正确、周全或可行,特别是核定征收的规定,若我们不能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真公告就这么下来会使我们执行政策规定造成被动。按照陈司长意见,核定征收要遵循从高原则,可以促进征管措施的落实,但从高也不是没边,需要测算,按征管法规定的原则、做法来确定,通过明确的政策规定进行安民告示,让纳税人知道预期后果,消除企业主动要求核定寻租的念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讨论稿)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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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总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讨论稿发给你们。该讨论搞在本月中旬总局召开的培训会上有组织讨论,总局财行司陈杰司长参加了讨论。在讨论中对讨论稿列举的问题已原则上确定需下发公告明确。因讨论时间很紧,未对各条具体内容的表述再斟酌研究,为此,在小结会上,陈司长要求各省回去后组织各地进行调研修改,在月底前报送总局。另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将在下月7日在宁德举办存量房交易评估操作培训班,按照处领导意见,届时将在培训期间再讨论一下。 为更好地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请你们对该讨论稿中的各个问题,结合日常工作,为总局更好地完善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对讨论稿中未涉及的问题,认为急需总局进行明确的,请大家补充(需拟好条文并附说明),届时一并提交总局研究明确。

发给你们的讨论稿,罩黑和罩黄色的内容为我草拟的修改意见建议,也未必正确、周全或可行,特别是核定征收的规定,若我们不能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真公告就这么下来会使我们执行政策规定造成被动。按照陈司长意见,核定征收要遵循从高原则,可以促进征管措施的落实,但从高也不是没边,需要测算,按征管法规定的原则、做法来确定,通过明确的政策规定进行安民告示,让纳税人知道预期后果,消除企业主动要求核定寻租的念头。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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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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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所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加强增值税税收管理过程中着关键性作用。为了更好的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经过修订之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新修订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共三十条内容,资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次颁布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对以往的使用规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丢失发票处理等通知的整合,可以说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界定专用发票的概念和一些相关术语的定义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释了下列办理增值税过程中涉及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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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土地增值税清算最新规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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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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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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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

发〔2009〕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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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

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5月5日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总则

1.1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1.2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

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1.3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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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7.20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