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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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
处方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
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
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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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
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安徽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静脉输液处方点评细则(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静脉输液处方点评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的管理,规范门急诊静脉输液处方点评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卫医秘〔2014〕255号)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静脉输液是将一定量的无菌溶液或药液在大气压和液体静压原理的作用下由静脉输入体内的方法。目的是为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补充营养,供给能量;输入药物,治疗疾病;增加循环血量,维持血压。常用输液包括晶体溶液、胶体溶液和静脉高营养液。
第三条 点评内容包括:
1.静脉用抗菌药物专项点评:每月随机抽查门、急诊抗菌药物静脉用药处方各100例(数量不足者以实际例数为准)进行点评;
2.其他静脉用药专项点评:每月随机抽查门、急诊非抗菌药物静脉用药处方各100例(数量不足者以实际例数为准)进行点评。 第四条 点评依据:
1.《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 28号); 2.《处方管理办法》(部长令 53 号);
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卫医秘〔2014〕255号);
4. 药品说明书、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临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 ,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
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
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
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
处方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9 14:21 稿源: 编辑: 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域内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执业规定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切实履行好承诺内容。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服务公约、便民措施;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药品目录、常用诊疗目录及收费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收费标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等;
(六)按规定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报销等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最高平均住院费用政策。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包干政策,医药费用超出包干部分不予报销,是医院责任的,超出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参合患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9 14:21 稿源: 编辑: 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域内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执业规定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切实履行好承诺内容。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服务公约、便民措施;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药品目录、常用诊疗目录及收费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收费标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等;
(六)按规定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报销等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最高平均住院费用政策。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包干政策,医药费用超出包干部分不予报销,是医院责任的,超出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参合患者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制剂的临床试验、配制、调剂使用,以及对制剂进行的相关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配制和调剂使用进行审批。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检验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本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剂型必须是国家法定标准收载的剂型。 第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应当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制剂的临床试验、配制、调剂使用,以及对制剂进行的相关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配制和调剂使用进行审批。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检验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本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剂型必须是国家法定标准收载的剂型。 第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应当
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样品试制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抽样,并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和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检验所和各设区的市级药品检验所承担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检验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的制剂剂型应当
2018年全基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方案-江西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1: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督查表
处方点评 工作情况 制度建设 督查内容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制度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通报制度 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 成立市、县(区)级处方点评专家组 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督导检查工作 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数和已开展处方点评机构结果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组织实施 数 举办基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培训班 基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培训班次数,参加培训人员数 是否按要求进行处方点评结果通报1 处方点评结果通报次数 对不合理处方2进行干预 机构数: 开展数: 是 □ 次数: 否 □ 人员数: 是 □ 次数: 否 □ 是 □ 是 □ 有 □ 否 □ 否 □ 无 □ 结果应用 对不合理处方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行政处置文档记录 注:1、处方点评结果通报要求见《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处方点评工作方案》
2、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督查表
处方点评工作情况 督查内容 建立本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制度 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