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担保公司监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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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熟练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和政策,具备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资格的监管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适用本指引。
担保公司经营规范
第五条 担保公司须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公司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担保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通过许可证年检的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第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及省经信委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苏金融办发〔2012〕58号
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规定,省金融办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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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对农贷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改革发展意见》、《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其它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辖内农贷公司应当给予监管处罚的,依照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监管处罚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各级金融办作为
关于印发《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
管指引》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22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产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修订自律公约和自律检查标准,落实本指引各项要求,切实堵塞产险业费用管理漏洞,提高行业基础财务数据真实性。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产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堵塞费用管理上的漏洞,防范虚列费用所引发的风险,提高产险行业基础财务数据真实性,依据《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江苏省内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均应自觉遵守本指引。总部设在江苏的产险公司法人机构在江苏省内开展业务时也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费用是指公司财务报表中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科目内的全部支出。 第四条 费用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3 真实性原则。费用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宿迁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 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宿迁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 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
中国担保业监管研究
2006年度中国担保业监管研究人民网 作者:巴曙松等
担保行业监管框架如何构建,是当前金融监管、金融研究和担保行业等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确立担保行业地位、完善担保业规则、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等具有基础性、引导性、规范性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担保业在制度设计和监管框架方面有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仍然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明确的地方。为推进对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为2006年度中国担保论坛准备年度研究报告,同时为中国担保行业监管框架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受中国担保联盟的委托,由巴曙松教授担任课题主持人和主要执笔人,完成2006年度中国担保论坛年度研究报告工作。
本研究报告由课题组独立完成,仅代表课题组自身独立研究的结论,不代表任何机构和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课题组顾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李剑阁副主任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刘新来总裁
课题组组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巴曙松教授 课题组联络协调人: 王文强 尹竹青 课题小组成员:
大连新中连集团董事长 吕建 博士 大连新中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程泓涛 天华通宝投资顾问公司 马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江苏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江苏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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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军名录
江苏省将军名录
一、南通籍将军
01.陈炳德 (1941.07-,江苏南通人)济南军区司令员。1988年被授予少将军衔,1995年晋升中将军衔,2002年晋升上将军衔。
02.毛凤鸣(1942.10-,江苏南通人)沈阳军区副司令员。 03.严尔益(1941-,江苏南通人)南海舰队副政治委员。1990晋升海军少将军衔。
04.杨 彪 (1937-2000.11.17, 江苏南通人)北京军区后勤部副政治委员。1993年晋升少将军衔。
05.吴慰祖 (1932.11.13-,江苏南通人)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空气动力研究试验中心副主任。1999年中国工程院院士。
06.季广智(1936.05-,江苏南通人) 陆军指挥学院兵种教研室教授。
07.陈 达 专业技术少将(1937-,江苏南通人) 总装备部核试验基地研究所科技委主任。2000年12月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08.陈锦彪( 1941.08-,江苏南通人)天津警备区政治委员。1993年晋升少将军衔。
09.陆凤杉(1939.10-,江苏南通人) 福建省军区政治委员。1988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10.邱祖余(1930-,江苏南通人)防化研究院副院长。1988年被授予少将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