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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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27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
知
发文机关: 江苏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 2015.01.27 生效日期: 2015.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律协发(2015)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律协发〔2015〕2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2015年1月18日,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秘书处反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管理人业务制度
第三节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四节 管理人团队及工作机制 第五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六节 管理人报酬 第七节 管理人工作档案制度 第八节 管理人的责任
第二章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立管理人公章、印鉴及账户 第三节 接管债务人
150127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
知
发文机关: 江苏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 2015.01.27 生效日期: 2015.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律协发(2015)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律协发〔2015〕2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2015年1月18日,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秘书处反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管理人业务制度
第三节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四节 管理人团队及工作机制 第五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六节 管理人报酬 第七节 管理人工作档案制度 第八节 管理人的责任
第二章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立管理人公章、印鉴及账户 第三节 接管债务人
150127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
知
发文机关: 江苏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 2015.01.27 生效日期: 2015.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律协发(2015)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律协发〔2015〕2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2015年1月18日,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秘书处反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管理人业务制度
第三节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四节 管理人团队及工作机制 第五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六节 管理人报酬 第七节 管理人工作档案制度 第八节 管理人的责任
第二章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立管理人公章、印鉴及账户 第三节 接管债务人
150127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
知
发文机关: 江苏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 2015.01.27 生效日期: 2015.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律协发(2015)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律协发〔2015〕2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2015年1月18日,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秘书处反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管理人业务制度
第三节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四节 管理人团队及工作机制 第五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六节 管理人报酬 第七节 管理人工作档案制度 第八节 管理人的责任
第二章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立管理人公章、印鉴及账户 第三节 接管债务人
2014年江苏省律师协会,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江苏省律师协会第八届(2014年起)
各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会长:薛济民
副会长:车捷、朱飞龙、宋政平、何丹、刘玲、杨海燕 监事长:顾壹心 秘书长:梁武华
副秘书长:张秀炎、李仁尧
一、各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1、民事业务委员会
主 任:孙 韬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省直) 副主任:孟兰凯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南京) 冯远晓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苏州) 曹立志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连云港) 朱 虹 江苏金华律师事务所(镇江) 2、刑事业务委员会
主 任: 薛火根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省直) 副主任:金 荣 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镇江) 宋晚霞 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徐州) 戴爱华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苏州)
张志华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3、行政法业务委员会
主 任:李 晨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省直) 副主任:谢友清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南京)
王 帆 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徐州)
吴小庆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常州)
滕庆红 江苏六仁律
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日志
附件:
安徽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日志
实习人员姓名 指导律师姓名 实习律所名称
实习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实习日志填写说明
1.实习人员一般以每日的主要工作情况作为日志主要内容进行填报。(字数无特别要求)
2.若一段时间没有办理具体业务,实习律师可将这段期间自己学习的心得体会作为日志内容。
3.实习指导律师应根据实习计划于每月底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日志》进行评估,并在“实习指导律师意见”中签署相关意见。
4. 各地律协应加强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的监督,每季度在“地市律协意见”中签署相关意见
5.《实习日志》是作为实习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请实习人员务必按时填报实习日志。
6.填写《实习日志》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晰、整洁。
实习日志(样表)
第( )周 _____年 ___月 ___日 星期( ) 实习要求及 实习内容 实务训练 完成情况 个人心得体会及建议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
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2013年10月13日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避免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
1、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 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 词语定义
1、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 2、 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
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2013年10月13日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避免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
1、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 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 词语定义
1、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 2、 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律协?2015?6号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经省律协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开始的实习,实习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实习登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实习申请表》、《实习人员登记表》等表格可从“神州律师网”下载。
请你们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5年3月19日
—1—
浙江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 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
最新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工作计划
最新律师协会任职事务计划范文
2017年北京市律师协会任职事务的指导思维和总体思路会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之中、五之中全会精神会是指针,以深入贯彻落实之中办发30号文件会是统领,紧紧围绕律师作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任职事务者这一基础要求,大力加强律师思维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品牌形象建设及行业基础建设,组织和引导全市律师运用专业优势会是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断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充分发挥协会在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会是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团结和引领全市律师会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作出积极贡献。
一、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之中心任职事务,组织和引导全市律师会是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围绕“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党和政府的之中心任职事务与重点任职事务,积极搭建平台,引导全市律师会是首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业务指导与继续教导委员会)
工作计划
(二)加强对律师代理群访群诉及其他大案、要案、敏感案件的指导,探索建立大、要案通报、研讨制度,制定出台《关于组织律师在民事诉讼之中协助调解、主持和解任职事务的指导意见》,与市总工会、市保险行业协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