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站外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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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全文公布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全文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全文公布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全文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贵州省道路管理与养护行业企业名录2018版19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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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管理与养护行业企业名录191家2018最新版
贵州省道路管理与养护行业企业名录191家是由中国客户网编辑整理的最新企业名录,在工商登记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呼叫中心、专家分类等方法,收录了截止到2018年初所有在注册运营的道路管理与养护企业的最新信息,覆盖率在99%以上。并根据企业的经营指标,按照大中小三种规模进行了划分。本名录定期更新,剔除注销或不在经营的企业信息,增加新注册的企业内容,保证名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更多信息版本,参见页眉网址。
公司名称 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收费站 遵义市机场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 贵州紫望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所在市 铜仁市 所在区县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红花岗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碧江区 地址 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小云村 新舟镇禹门村(新舟收费站) 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86号 经济开发区智慧产业园3号楼 阳关大道110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
(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是产业发展的集中区、吸引外来投资的聚集区、体制创新和科技引领的先导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济发展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产业集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主管开发区的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开发区工作。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开发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省开发区主导产业、科技进步、综合经济实力等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章 省级开发区的设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 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 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 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0〕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文件精神,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省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
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运价水平;市(州、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核定跨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县(市、区)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省(市、区)
和跨市(州、地)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由班线起点、终点的市(州、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协商核定并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一班线票价应当一致。
农村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发展、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及其支持环境。
第四条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互通共享、市场运作、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通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进行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和通信主管部门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
四川省道路运输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目
前言 1 目的 2 范围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术语和定义 5 基本原则 6 核心要求
6.1 机构及人员、职责 6.2 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档案6.3 安全投入、会议、目标 6.4 驾驶员管理 6.5 客运车辆管理 6.6 客运线路运行 6.7 动态监控
6.8 教育培训与安全宣传 6.9 隐患排查和治理 7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8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次
1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适用于道路客运个体经营业户、客运站、城市公共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厅鲁交运〔2006〕47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道路客运站经营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进站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场站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实行客运站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六条 提倡客运站经营与客运经营相分离,鼓励发展相对独立、公用型、股份制客运站。企业自有客运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一、二级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站场建设的相关规定;其他客运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