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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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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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云 南 省 财 政 厅云发改价格〔2005〕469 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玉溪市、丽江市、文山州、德宏 州、昭通市、临沧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思茅 市、大理州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 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 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 价格[2001]585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 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 目)的通知》(云财综[2003]68 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 同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了全省各

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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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22号 【发布日期】2007-09-24 【生效日期】2007-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2007〕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建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建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规范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行为,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防止收入流失,现就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土地出让金(含土地招拍挂预缴的竞买保证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财政,支出一律通过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预算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二、严格执行征缴政策,杜绝减免缓

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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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22号 【发布日期】2007-09-24 【生效日期】2007-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2007〕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建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建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规范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行为,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防止收入流失,现就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土地出让金(含土地招拍挂预缴的竞买保证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财政,支出一律通过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预算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二、严格执行征缴政策,杜绝减免缓

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土地收益平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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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收益平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模式分析

摘要:资金和融资问题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障碍,城投公司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承担着巨大的融资和偿债压力。各地政府为解决资金和融资问题,普遍的做法就是把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将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平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用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的来说有三种模式,即土地储备中心模式、一级整理模式、划拨增资模式。三种模式各有优劣,本文通过分析其不同特点,提出了城投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适用的以土地收益平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模式。 关键词:土地收益;基础设施投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桎梏是建设资金匮乏问题,自2008年下半年,在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制约城投企业发展的融资问题得到暂时缓解。但随着近期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平衡最终仍依靠开发过程中的土地增值和经营收益。

用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的来说有三种模式,即土地储备中心模式、一级整理模式、划拨增资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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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

划、测绘等支出。新办法规

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

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

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

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

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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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项目的城市市政基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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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投资渠道、何种开发形式,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根据不同地域,市区城市配套费分三类标准收取

一类地区范围包括

1、 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 2、 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 3、 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 二类地区范围包括

1、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2、藤桥镇建设规划范围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三类地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用房 住宅 办公用房 旅馆 厂房及仓库 一类 240 150 140 160 80 二类 180 110 100 120 50 三类 120 50 60 80 30 注:1、金融用房营业大厅为商业,其余为办公

2、建筑底层架空车库归入仓库类

3、工业项目中居住功能面积按住宅标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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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

[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

[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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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欢迎下载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财综函〔2002〕3号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性质的请示》

(辽财综〔2002〕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

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

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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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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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