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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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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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践:无因管理案例

王鹏达 环法G101 2010104103

一、案例设计

2010年3月17日专业户刘丁在村路边发现一匹马无人看管, 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 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 就把马带回家 。刘丁捡到马后, 四处打听, 没发现有人丢马, 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码放在一起饲养。 后来马得了病 ,然后刘丁将马花钱治好 ,花费200元。 过了6个月后, 母马生下来小马。 过15日, 晚上下雨马被雷击中 ,导致母马死亡。 过了1个月, 邻村张玄找到他, 说马是自己的 。要求刘丁赔偿被雷击中的母马 。还要求把小马归还自己 。但刘丁认为马死不是自己造成的, 认为不应给予张玄赔偿 ,而且母马是在刘丁饲养才生下小马应属于自己 。还要求张玄付给自己治疗母马的费用。 但是张玄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 应当归自己 ,而且赔偿马死的损失。

二、问题

1 邓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2 邓要求小马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 3 刘丁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突然遭雷击而死。张玄向刘丁索要赔偿是否成立? 4 刘丁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生病的治疗费用,是不是应由张玄付偿?

三、分析

(1)刘丁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

无因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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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无因管理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承包村里的大片苹果园,经过精心培育,收成看好。2004年9月就在苹果即将采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在车祸中死亡,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果园。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果园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苹果采摘上市出卖,获得收益5万元。其中,李某组织人员采摘苹果并出售所花费劳务费共计1500元,李某在搬运苹果时不慎将腰扭伤花费医药费500元。王某的继承人赶回家后,李某将收益5万元交给王某的继承人,同时要求支付其所花费的1500元劳务费、500元药费,并要求 支付2000元作为报酬。

而王某的继承人认为,自己并未委托李某照管果园,李某无权要求其支付有关报酬,且李某扭伤腰是其自己不小心,故只同意支付1500元劳务费,拒绝支付500元药费和2000元报酬。

李某因此起诉王某的继承人,要求其支付其所花费的1500元劳务费、500元药费,2000元报酬。

二、本案争执焦点问题

本案争执焦点问题是: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李某未经王某继承人委托而主动照管王某的果园,是否有权要求报酬及要求支付其已付出的劳务费、医药费?

三、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要解决双方纠纷,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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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无因管理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工伤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

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

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

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包括正

无因性原则之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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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原则之考古

徐涤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无因债务/不当得利制度 内容提要: 对于无因性理论,应该以一种历史实证主义的态度去了解其发生和转型。罗马法上的抽象性原则在法律构成和效果方面与现代无因行为大致相近,但主要和具有宗教意义的形式主义密切相关。德国法上的无因性原则原本是法学家理论分析之抽象思维的结果,在最初的意义上,它并非基于功能论或目的论等法政策上的考虑而被创设,而是对请求给付之诉(不当得利制度之罗马法上的渊源)进行解释的产物。因此,无论是否定还是支持无因性理论,都不能以唯心主义的立场,浪漫地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去理解其本初的意义。 一、引言:为何对无因性(抽象性)原则进行考古?

在我国,关于无因性理论,主要由争议最多的物权行为理论引发。学者一般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尔后又进一步肯定物权行为独立性后的必然逻辑结论。〔1〕(P117)〔2〕(P373)〔3〕(P71)〔4〕(P33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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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郭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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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郭明瑞 烟台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02-3-15

案情介绍

患者徐惠芬因患腹部脓肿症,于1982年1月住进H市医院,在住院3年期间,先后手术27次。1985年三月,徐惠芬转到S市甲医院住院治疗。此后,在1年零4个月的住院期间,又先后手术8次,仍未治愈。1986年5月3日,患者经各方医学专家会诊后,转到S市乙医院住院治疗。该院经诊断,确诊为顽固性腹壁窦道。5月20日,在乙医院院长指导下,对患者徐惠芬进行手术治疗。 6月23日,作腹壁脓肿切开引流。6月28日,该院拟再次手术。手术前,乙医院主治医生张同义,因患者徐惠芬在该市无亲属,便向陪送徐惠芬住院的甲医院医生盛伟全说明:患者徐惠芬在前两次手术后,体温高达摄氏39度,且持续不退。这次手术后可能再次发烧,而且患者体现,手术后可能发生炎症扩散,从而有导致败血症死亡的可能。当时盛作全考虑到手术较急,无法通知患者亲属立即到场,认为治病要紧,便代表病员家属在术前谈话记录上签了字。徐惠芬手术后,果因败血症医治无效死亡。为此,徐惠芬之父徐耀宗,以盛作全超越权限,签字同意手术,致女儿死亡为由,要求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患者病情严重,长期医治无效,实际上已是身患绝症

论票据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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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的无因性

作者:姚祎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5期

摘要: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最主要的性质,目前世界法学普遍接受票据权利的行使一般不用考虑其原因关系,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交易流通顺畅,发挥票据的作用。因此票据的无因性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赋予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 原因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是现在社会经济交往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关系是一种抽象的支付金钱的法律关系,在交易活动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在它背后,还必然存在着支付金钱的某种实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买卖、借贷等行为原因发出票据、接受票据,这种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借贷等关系即为票据原因行为,根据票据本身所发生的一系列关系则为票据关系。票据的原因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所以为票据的行为。因此,票据当事人之间先有原因关系,再有票据预约,然后根据预约授受票据,才发生票据关系,所有的票据行为都是基于票据原因行为而发生的,没有票据原因行为就不成立所谓的票据行为。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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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2002年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多付给甲1万元钱,构成不当得利,1万元为原物,利息为孳息,甲应返还给银行,扣除掉劳务管理费用,甲获得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正确。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B.构

《无因的反叛》影评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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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的反叛》是一部由尼古拉斯·雷执导,詹姆斯·迪恩 / 娜塔利·伍德 / 萨尔·米涅奥主演的一部剧情 / 爱情类型的电影,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观众的影评,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无因的反叛》影评(一):麦田的感觉

  这是一个成人不理解的世界,这是一个很多坏孩子的世界。只有专管青年问题的警长大概知道一点。他要保持他的尊严,维护弱小的,爱他喜欢的,所以我在这里感觉到麦田守望者的印象。

  另:为何不用“阿飞正传”的片名?事实上王家卫和他有莫大的关系,就应该摆到一块。

  《无因的反叛》影评(二):年轻的没有道理

  年轻只有一次,经常毫无道理。

  片名虽为无因,但高明之处却是并非局限于青春而已,而是深深的关联到社会与家庭,年轻只是作为呈现的线索。

  唏嘘之处,是片子的诡异之外,三位主角的诡异早逝。

  处理方面比较弱的是父亲一环节的明显不合理,再就是结尾处的追杀有点含糊。

  《无因的反叛》影评(三):以死亡惊醒世人

  很多时候,悲剧的到来之下,隐藏着深刻的祸根。为什么直到自己的孩子遭遇不幸,才知道反思自己的错误和疏忽?更可悲的是,有些人连自己的孩子遭遇不幸,都还不知道。

  总有那么一个时期,父母和孩子是在相互折磨着的,只不过这部片子用一种极端

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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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

--析北京某物资公司诉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本案聚焦】

如何理解票据无因性原则及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本案能否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

【案情介绍1】 原告:北京某物资公司

被告: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外人焦某系被告的汽车销售按揭业务经理。2004年11月,焦某向原告购买印刷用纸,价款为212393.34元,原告向焦某交付了纸张并开具了抬头为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焦某写下了欠款人为本人的欠款协议。2005年1月6日,焦某向原告交付了一张号码为XV102787878的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212393.34元,出票人为被告,人名章为焦某本人,收款人为原告。1月17日,该支票被银行以账户透支为由退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以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买卖合同之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2393.34元。2005年5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书载明“被告汽车销售按揭业务经理焦某经手向原告购买印刷用纸,因被告否认焦某行为为职务行为,且焦某承认其为个人行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焦某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原告所诉被告有误。”该民事裁定书因无人上诉而期满生效。

后原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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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

--析北京某物资公司诉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本案聚焦】

如何理解票据无因性原则及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本案能否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

【案情介绍1】 原告:北京某物资公司

被告: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外人焦某系被告的汽车销售按揭业务经理。2004年11月,焦某向原告购买印刷用纸,价款为212393.34元,原告向焦某交付了纸张并开具了抬头为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焦某写下了欠款人为本人的欠款协议。2005年1月6日,焦某向原告交付了一张号码为XV102787878的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212393.34元,出票人为被告,人名章为焦某本人,收款人为原告。1月17日,该支票被银行以账户透支为由退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以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买卖合同之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2393.34元。2005年5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书载明“被告汽车销售按揭业务经理焦某经手向原告购买印刷用纸,因被告否认焦某行为为职务行为,且焦某承认其为个人行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焦某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原告所诉被告有误。”该民事裁定书因无人上诉而期满生效。

后原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