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审联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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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监审联动刍议
如何建立监审联动工作机制
一、为什么要推行监审联动 (一)充分要求
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审计在工作本质上具有趋同性,其工作目标、工作方法及程序方向上基本一致,推进监审联动不仅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内部监督及外部监管实效,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二)必然选择
鉴于我行内审工作起步较晚,内部审计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内审力量薄弱、经验不足、水平不高等因素极大程度上制约着我行内审工作的发展,只有借助外部力量,积极向监管部门取经,并与监管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才能打破我行内审薄弱的桎梏。
二、落实监审联动的方法与途径 (一)共享信息
1、监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布监管信息,明确年度监管重点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问题所在,落实内审部门推进、落实。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年度立项计划、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安排、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处罚和处理意见以及现行监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准予披露的监管信息等。
2、银行内审部门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计信息,主动暴露内部存在问题,为下一步外部监管工作提供方向性
指导。主要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内部审计项目报告、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以及外部审计单位对本级机构或辖属分支
公共汽车成本监审文件
附件
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以公共汽、电车等为载体,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乘运的,为公众提供运送服务的一种公共交通方式。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共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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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客运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 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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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区域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第四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费用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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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供热定价成本,应当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区域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第四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费用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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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供热定价成本,应当
监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党支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议原则
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会议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参会人员
支部全体党员,也可邀请支部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向党支部请假。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时间安排
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四、会议内容
(一)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的情况;坚定信念、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维护“一班人”团结,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端正党风和纠正不正之风。
(三)上次组织生活会落实整改情况。
(四)其他重要问题。
五、会议程序
(一)会前准备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设备经营者提供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检查治疗设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者给每位患者或就诊人员提供服务的社会合理费用支出扣除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或其他资助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型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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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治疗设备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代拟稿)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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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代拟稿)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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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成本监审职能 提升价格管理水平
发挥成本监审职能 提升价格管理水平 农安县物价局
近年来,我们农安县物价局全体监审干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充分发挥监审职能,将“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融入到成本监审的实际工作中,立足于服务民生,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我县成本监审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向大家做如下汇报,以便更好地交流。
一、狠抓监审干部业务学习,夯实监审工作基础 我们在组建成本监审科时,就充分考虑了成本监审工作难度大,人员需要业务素质高、适应能力强等诸多因素,故此选聘了多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善于思考、勤于工作的优秀年轻干部,组建了成本监审队伍。并要求监审干部考取与监审业务有关的专业职称,以此达到提高干部业务水平、更好地完成成本监审工作的目的。现我局成本监审科具有价格鉴证师、会计中级职称共三名,无需外聘完全满足了新时期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在工作过程中,我们每年都选派监审干部参加省局成本队组织的成本监审培训班,并组织人员赴广东等地,向当地价格部门学习先进的成本监审工作经验。除此之外,我们每月都安排一周时间组织全体成本监审干部进行业务理论学习,同时要求每人撰写一篇关于成本监审的论文,将优秀的
作品在我县 “农安政府信息网”刊登。近年,我们亦向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