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如何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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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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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填表时间: 纳税人代码 土地 等级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土地坐落地 土地面积 行政区域 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纳税人名称 土地使用证号 自 用 情 况

计 土地 等级 土地坐落地 行政区域 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出租 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 出租 情况

小 合

计 计

土地使用证号 无偿 使用 情况

土地 等级

土地坐落地 行政区域 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无偿使用 土地面积

合计 土地坐落地 行政区域 承 租 情 况 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是否为集 体土地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土地使用权拥有单位(个人)情况 土地使用证 号 土地等级

企业负责人

财务主管

城镇土地使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

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经济类型 提供给他人无偿使用土 地面积 无偿使用人情况 单位(个人)名 称 联系电话 登记类型 应税土 地面积 适用 税额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免税面积

单位:元、平方米

出租期限 起止日期 年 年 年 年 月至 月 月至 月

承租人情况 承租人名称 联系电话

应税土 地面积

适用 税额

无偿使用期限 起止日期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至 月 月至 月 月

税法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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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税种的比较 加深理解 准备注税 注会的考试用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 具体规定: 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 使用人纳税; 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纳;

5.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 代为缴纳房产税。

6.2009年1月1日起,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 征收管理范围。 税。

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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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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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 名称 纳税人 信息 登记注册类型 身份证照类型 税额 标准 * * *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土地 本期应计税月份数 总面积 纳税额 * 纳税人分类 所属行业 联系人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 总面积 本期 减免税额 单位□ 个人□ * 联系方式 本期 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宗地的 土地地号 等级 申报纳 税信息 合计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纳税人签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资料(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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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学习资料

1、问: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使用土地,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在开征范围内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问:哪些土地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土地,都属于应税土地。使用这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问: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是多少?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分为六级;具体见附表: 土地等级 调整前的单位税额 甲类7元/平方米 (一) 一级土地 乙类5.5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 单位税额 17元/平方米 (二) (三) (四) (五) (六)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 四级土地 五级土地 六级土地 4元/平方米 3.1元/平方米 2.4元/平方米

第九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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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房产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一、房产税原理

概念: 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 计税余值或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房产 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特点: 1、房产税属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房产税属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作用: 作用: 1、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2、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纳税人

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 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单 位和个人纳税。 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 产权所有人、 代管人或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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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1. 系统简介

为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我们开发了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明细申报系统。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自主进行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变更、注销),税源登记完成后,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税源信息按月自动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进行汇总申报,系统建立一个税源历史记录完整、申报信息清晰的管理平台,可查询历史记录。为方便纳税人准确便捷登记税源,我们将获取的房产、土地产权登记信息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将匹配的产权登记信息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可以减少税源登记的时间,提高税源登记的准确性。

2. 业务流程说明

税务机关将定期获取的新增产权登记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纳税人进行产权登记信息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

3. 系统登录

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http://etax.qdds.gov.cn,技术服务电话:85919292。

纳税人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进行登录,未开通网

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技术服务电话咨询如何进行开通网上报税。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源确认、税源登记。

登录成功显示如下界面:

武汉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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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新标准

市人民政府以武政〔1998〕28号文发出:“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区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

一级土地10.00元,二级土地8.00元,三级土地6.00元,四级土地4.00元,五级土地2.40元,六级土地2.00元,七级土地1.60元,八级土地1.20元,九级土地1.00元;郊区县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2.00元,二级土地1.00元,三级土地0.50元;私有住宅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城区1.00元,郊区县0.50元。

二、武汉市土地征税分级文字表述:

一级土地

1、中山大道(武胜路――车站路)

2、江汉路(沿江大道――解放大道)

3、解放大道(航空路――新华路)

4、三民路

5、保成路

6、保华街

7、汉正街(利济路――沿河大道)

8、解放路(中华路――彭刘扬路)

二级土地

一、汉口地区

1、武胜路

2、利济路

3、利济北路

4、汉正街(武胜路――利济路)

5、民族路

6、民权路

7、民生路

8、清芬路

9、花楼街(民生路――自治街)

10、前进一路(中山大道――自治街)

11、前进二路(中山大道――自治街)

12、前进四路(中山大道――自治街)

13、南京路(京汉大道

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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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我单位是民政局认定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总人数的50%,国税减免增值税,地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税开业至今也没缴过,网上报税限定税种也没有这两种税,现在地税稽查科说要补缴这两种税,请问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福利企业减免吗?

根据《关于对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三[1989]31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残疾人占职工总数10%至35%的减半征收房产税。根据《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三[1988]35号)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占生产人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的减半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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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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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07〕1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

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2元-24元/平方米,

县(市)土地2元-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2.4元-3.2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

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市、县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 四级土地 五级土地 六级土地 七级土地 建制镇 工矿区 济南市市区 16.00 8.004.00 2.40 章丘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