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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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doc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发[2006]5号
发布日期:2006-1-6
执行日期:2006-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现就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要严格限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之外,其它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供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应参照宗地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其中,对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
术产业项目、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可给予一定优惠,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鄂财综发[2007]3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3]70号 (2003年5月6日)
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土地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范围
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供应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限定划拨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同时,凡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无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带有赢利性的基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3]70号 (2003年5月6日)
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土地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范围
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供应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限定划拨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同时,凡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无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带有赢利性的基础
2006153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法规标题】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英文译本】Rules on the Agreement-based Assignment of State-owned Land Use Right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6]114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6.05.31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唯一标志】78823 【全文】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以国土资发〔2006〕114号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以国土资发〔2006〕114号发布,2006年8月1
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 依据 4 总则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目的)为了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应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投、竞买。
第四条 (管理主体)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本市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承办主体)长沙市土地市场管理处依职责具体负责本市五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工作;受托承接本市所属县(市)以及其他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区和共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2、甲方提供乙方承租土地位于 ,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土地”),编号 。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由勘测定界报告附件之附图确定,附图应由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甲方保证其拥有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该租赁土地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 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4、对于 现已占用的 平方米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办理完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