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中差额补足的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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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中差额补足的法律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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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中差额补足的法律路径

一、差额补足的性质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差额补足通常是作为增信措施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或保障整个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有实务工作者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也有认为属于债务加入,甚至赠与、独立合同义务等等。笔者认为,差额补足本身不属于有名法律概念,而是顺应实践的需求产生的,当事人之间自己打造的交易安排。这种具体法律关系可能归属于物权法范畴,也可能归属于合同法范畴,需取决于当事人之间合意的内容而定。

(一)差额补足可以是保证担保

很多实务界人事认为差额补足天然表现为保证担保,或者将差额补足与保证担保视为一体。差额补足确实普遍地呈现出保证担保的形式。在徐秀珠诉红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42号】中,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嘉兴红樟合伙企业三方签订了基金投资合同,约定原告投资期限为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2012年11月2日,原告向该基金专户汇款31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承诺在保证本金安全,且其收益若未达到合同中相应的税后预期收益情况下,不论发生任何形式,被告均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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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服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项法律服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可以简单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律师为私募股权基金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也主要是围绕这四个阶段展开。

(一)创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资金募集阶段

该阶段的律师业务主要涉及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方面的法律事务。律师介入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设立,不仅可以帮助完善投资机构内部治理架构、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还可以通过提供专业意见和规范化文本,帮助私募股权基金顺利募集、规范设立。在募集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阶段律师的工作有:

1、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环境评价。通过对国家关于私募投权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说明,借以帮助发起人明确国家在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战略、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

2、参与基金设立模式策划设计。设立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途径可以选择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比较提出建议。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模式,律师审查是否符合当地的法规、规章设置的投资门槛,以及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限制。

3、基金设立的法律框架的设计、论证。设计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框架是通过规范资本供给者(投资者)、资本动作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资本接受者(目标企业)三方的权利义务,保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实务之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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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实务之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 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 住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 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 合伙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合伙期限为7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

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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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任艳艳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1期

【摘要】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引来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在当前金融环境下私募股权有着强劲发展的势头,但是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尚缺乏独立统一的立法体系。在我国私募股权质押有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约,这些都成为投资者的风险,造成投资纠纷。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PE)起源于美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首次公开募股)的重要融资手段。中国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历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直至1998年,中国公布《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中国PE才真正全面起步。但是在相关配套法律政策没有跟上的情况下,2001-2011市场规模的不断快速增长,中国已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看好的市场之一。而客观上,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中新募基金数量与金额的下滑,以及去年高速投资造成的可投资本量的大幅减少,导致了2012年一季度中国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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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民事法律风险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锁定期之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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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锁定期之法律解读

邹菁 商健刚

一、前言

私募股权基金(PE)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组成的主要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股权回购、兼并收购、公开上市和清算破产等几种方式实现盈利。其中,公开上市是最为成功的盈利模式。诸多投资者寻找境内优质企业进行上市前的投资并牟取在短时间内上市后退出获取丰厚回报。在此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锁定期(或称“禁售期”)的长短决定了其盈利预期和回报效率,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所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国内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期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以供大家分享。

二、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证券市场退出锁定期之相关规定

(一)首发上市后退出的锁定期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在首发上市前进入的时间和所取得法律地位的不同,其锁定期也不同。

1.作为发起股东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行人的发起股东的,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发行人尚未进行股改,因此在股改后自然成为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锁定期之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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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锁定期之法律解读

邹菁 商健刚

一、前言

私募股权基金(PE)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组成的主要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股权回购、兼并收购、公开上市和清算破产等几种方式实现盈利。其中,公开上市是最为成功的盈利模式。诸多投资者寻找境内优质企业进行上市前的投资并牟取在短时间内上市后退出获取丰厚回报。在此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锁定期(或称“禁售期”)的长短决定了其盈利预期和回报效率,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所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国内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期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以供大家分享。

二、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证券市场退出锁定期之相关规定

(一)首发上市后退出的锁定期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在首发上市前进入的时间和所取得法律地位的不同,其锁定期也不同。

1.作为发起股东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行人的发起股东的,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发行人尚未进行股改,因此在股改后自然成为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中的经济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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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中的经济利益分配

吴卫华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私募股权基金协议中关于投资人经济利益分配的安排。如需对所涉内容作进一步的研究,请参考Jack Levin所著的《Structuring Venture Capital, Private Equity, and Entrepreneurial Transactions》一书的第十章。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概念

[由于大多数文章一级标题是左对齐空两格的,建议保持一致。]资深的机构投资人通过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出资这样的“被动投资”方式参与私募股权基金。这些出资将被用于:

(1)进行高风险、高回报的私募股权投资;以及

(2)支付运营私募股权基金的各类费用,包括薪水、租金、水电、差旅等(也包括在未谈成的投资项目上的开支)。

近年来出现了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在公开市场向投资人募资的方式。这类公募的私募股权基金[ 一般人们难以理解“公募的私募股权基金”这个说法,一旦把概念厘清就容易明白了。“私募股权基金”一词中的“私募”是针对被投资公司而言的,即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不进行公开发售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私募股权基金可以私募方式或公募方式进行,这里的“私募”是针对基金而言的,即基金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募资的。因此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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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 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 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 )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差额补足合同协议书范本 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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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乙方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3、甲方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

年月日签订《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协议》(合同编号为:),由甲方代理私募基金(以下称为“基金产品”)。

4、甲方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年月日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由为甲方提供优质客户(以下称为“基金认购人”)认购基金产品。

5、乙方系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

60%的股权。为确保基金认购人的权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基金认购人在其认购的基金产品类别对应的存续期限届满后不能取得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乙方以其个人财产向基金认购人支付其亏损的投资本金和/或收益差额(以下统称为“差额费用”),乙方向基金认购人支付差额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差额费用1%的差额补足支持费。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差额补足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差额补足义务

1、甲方与于年月日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由为甲方提供优质客户(即“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