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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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龄计算法规集锦
工龄是社会保险内容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人对国家社会积累劳动财富和贡献的大小及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在我国,工龄是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某些保险福利待遇(如离休、退休、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的基本条件和依据之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以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津贴,以工龄作为确定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档次。在过去,不少单位甚至还把工龄长短作为分配住房、子女入托的条件之一。因此,准确计算工龄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直接关系着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 一、工龄的概念
工龄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二、工龄的分类、作用 ㈠一般工龄(劳动年限)
在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对一般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在1958年—1978年间一般工龄是作为职工享受退休条件的依据之一,
江苏省劳动者受伤 - 发包方与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总
(劳动者受伤——发包方与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
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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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学员措美
学号: 200401054400073
班级专业: 2005级级大专班法律专业
指导导师:索朗多吉职务、职称副主任、助讲学区、站:中函分院那曲学区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那曲分院
2008年4月10日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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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 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劳动者的必然选择。本文以(国际、中国、资本主义)劳动法发展的问题入手,分析了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具体的劳动者的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保险权的法律保护来开展文章,并提出劳动法的主要性。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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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 一、劳动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劳动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无产阶段为了追求
自身的自下而上权利,自发的组织起来用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在发展生产力和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下,资本主义劳动法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国家垄断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二)、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作为劳动者的保护法,不仅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各国无产阶级长期争取的8小时工作制的要求,而且还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职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开题报告
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开题报告
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劳动者是历史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从新中国初步建立自主经济体系,直到改革开放和平发展;无论是过去在边疆、农村、国营工厂,还是如今在遍布各地的企业、工地,普通劳动者总是手足胼胝、挥洒血汗,一点一滴为国家和社会积累起巨大的物质财富。他们是财富的创造者,更是奉献者、牺牲者,是亿万农民的利益牺牲为国家积累了现代化建设的原始资本;近些年来中国傲人的巨额外汇储备,更是离不开“世界工厂”里无数打工者夜以继日的劳累付出。面对普通劳动者写下的历史,我们应有感恩之心,更要有感愧之意。
历史同时烛照出现实的进步与不足。社保、医保等制度的日趋完善为今日的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这是时代的巨大进步。但普通劳动者在工资收入、法律保护方面的权益仍存在许多空白,这其中有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因素,也不能排除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甚至有时候,维护普通劳动者权益的声音还被另一种声浪所动摇,比如劳动合同法推出之时遭遇的“不合时宜”、“会毁了中国经济”的激烈批评;又比如金融危机来袭,政府推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开始受到责难。比这样的议论更令人担忧的是,普通劳动者自我维权渠道不畅、表达无力,社会甚至很少能听到他们作为一个群体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按民事案由规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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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规定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劳动就业 (一)综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二)就业中介服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三)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管理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四)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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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 〔1987〕31号)
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连续工龄 - 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2015-07-23 08:42:53) 转载▼
分类: 工龄认定规定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3]292号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
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8]组通字10号
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
逃税案法律规定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刑法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两高”确定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
五一赞美劳动者的诗歌
五一赞美劳动者的诗歌精选
下面是小编为各位收集的五一赞美劳动者的诗歌精选,请大家查阅!
范文一
春风春雨把原野拂绿
惊起一层漫漫绿色。
高高铁塔、层层配电网络上,
悬挂着一幅幅检修线路工人忙碌的景色。
风 , 用温情的手在电线上弹奏着
欢快的乐章,在寂寥中
为茫茫沙海里的工人们唱响一首伴奏曲,
荒芜人烟的戈壁
因他们的存在而顿增生机勃勃的昂扬气色。
为了让沙漠边的小城能有不夜的亮光,
为了千万劳动者能安全连续地运用电能
去建设祖国,
我们的电业工人
起五更 归月色 战沙暴,
巡线,检修,消缺
从不毛之野到喧嚣的街头闹市,
从架空线到地缆的每个角落,
细心检查 ,
不让每一个隐患从眼前滑过
这就是光明使者
为自己劳动者的节日献上的
最真的赞歌!
范文二
站在红五月首端
深入劳动者中间
感悟阳光里那跳跃的音符
一不小心
滴落下来
打动了无声的果林
沉寂的大地上
顿时
响起劳动的那支劲歌
回荡在亿万劳动者心中
回荡在蓝天白云之间
震落满树鸟声
铺红挂彩的早晨
情不自禁
阳光 雨露 春风 催开着城市的文明之花
催长着乡村的劳动之果
满眼的美景 在飘飞的音符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