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速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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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民事速裁工作开展情况
小额民事速裁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张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作为云南省速裁工作试点法院之一。自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院速裁工作有条不紊的逐渐全面推开,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现就我院速裁工作的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 小额速裁工作的准备、启动和推进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的民事案件速裁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速裁工作领导小组,由何家华院长担任组长,及时、有步骤的安排部署了速裁工作。尽管小额速裁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但又不完全在简易程序的框架内设置,属于一种全新的案件审理模式,并无先例可循。因此只能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及合法原则,大胆实践创新。首先是安排专人草拟速裁规则,并制作“速裁程序告知、选择确认书”和相关速裁法律文书样式供各业务庭使用。其次确定由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福海法庭、前卫法庭五个民事审判部门先行试点小额速裁。将宣传工作融入到立案和审案的各个环节中,引导当事人接受并自愿选择速裁程序处理纠纷。2011年4月18日,我院**法官适用速裁程序判决了第一起速裁案件,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利息的支付存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后当庭宣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璧山县法院
民事案件审判中的判驳、裁驳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习惯简称。就判驳与裁驳在个案的运用问题常有争议发生,如适用不当,会给当事人带来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对其适用,有个人的理解,述之以下,与大家共同商讨。
一、判驳和裁驳的基本概念。
民事判决,是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其实质是将法院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确定下来。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作为民事判决中所裁决的结果方式之一,是对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保护,做否定性判定。导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一是证据即事实原因导致的判驳;二是因于法无据导致的判驳。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所做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裁驳是案件进入了受理后的诉讼中运用的,主要原于:一是对原告方诉权
论民事裁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式改革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式改革
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式改革 作者 黄芳
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所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为了表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擅断、强权干预而作出,它必须体现裁判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事实上后者也正是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之所在。
要达到这个高度,我们必须改革过去裁判文书只重结果、不重分析与说理的习惯模式,使裁判文书以详尽的事实、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成为法院严肃执法的最佳写照。
当前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社会普遍反映质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的有关当事人的反应较为激烈,批评较为尖锐。
事实上,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在败诉或诉讼请求未完全满足时往往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怀疑,而裁判文书在叙述事实和认证、说理方面的笼统、含糊其词无疑更加深了这种不信任感。
有时候,裁判文书的语焉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璧山县法院
民事案件审判中的判驳、裁驳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习惯简称。就判驳与裁驳在个案的运用问题常有争议发生,如适用不当,会给当事人带来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对其适用,有个人的理解,述之以下,与大家共同商讨。
一、判驳和裁驳的基本概念。
民事判决,是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其实质是将法院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确定下来。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作为民事判决中所裁决的结果方式之一,是对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保护,做否定性判定。导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一是证据即事实原因导致的判驳;二是因于法无据导致的判驳。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所做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裁驳是案件进入了受理后的诉讼中运用的,主要原于:一是对原告方诉权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璧山县法院
民事案件审判中的判驳、裁驳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习惯简称。就判驳与裁驳在个案的运用问题常有争议发生,如适用不当,会给当事人带来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对其适用,有个人的理解,述之以下,与大家共同商讨。
一、判驳和裁驳的基本概念。
民事判决,是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其实质是将法院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确定下来。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作为民事判决中所裁决的结果方式之一,是对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保护,做否定性判定。导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一是证据即事实原因导致的判驳;二是因于法无据导致的判驳。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所做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裁驳是案件进入了受理后的诉讼中运用的,主要原于:一是对原告方诉权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璧山县法院
民事案件审判中的判驳、裁驳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习惯简称。就判驳与裁驳在个案的运用问题常有争议发生,如适用不当,会给当事人带来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对其适用,有个人的理解,述之以下,与大家共同商讨。
一、判驳和裁驳的基本概念。
民事判决,是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其实质是将法院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确定下来。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作为民事判决中所裁决的结果方式之一,是对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保护,做否定性判定。导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一是证据即事实原因导致的判驳;二是因于法无据导致的判驳。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所做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裁驳是案件进入了受理后的诉讼中运用的,主要原于:一是对原告方诉权
社区党建存在的问题,社区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
篇一:社区党建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党建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社会结构的变动,社区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空间的特征越来越清晰的显现出来,其在城市工作中的地位也越来越为重要。城市社区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是构建和谐社区的前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街道社区党建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许多与新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如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必然会影响到社区党建工作的向纵深发展。
一、问 题
社区党组织和社居委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而实际情况是,社区党组织在社区组织体系中核心地位不明显,无力完成领导、组织和管理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职能。社区目前领导体制实行的是落后的“家长制”,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执行基本上是按照这样一种模式运行:上级布置——社区居委会主任决定——社区居委会主任组织实施。特别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分设的地方,情况更为明显。而书记和主任“一肩挑”的社居委,也往往只强调主任的“角色”,而淡化了书记的“角色”。社区党组织只抓发展党员、组织党员学习
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
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
1、在党建工作上,我们认为在对党建思想政治管理目标责任制方面的力度不足,各基层党支部书记对党建工作的重视不够,大多数偏重于生产经营工作,对党建工作只是应付。所以,很多的党建工作只是浮在表面上,没有落实到实处。
2、有部分党支部书记对党建工作业务处于不了解的状态,所以不能很好地开展党建工作。
3、对党员的教育没有形成制度化,至使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的不够好,凝聚力不够强。
4、党建基层管理工作不完善。
5、党务工作者业务能力需要提高。发挥的不够好,凝聚力不够强。
6、加强党建工作人才后备梯队的建设,重点在年轻人中选
拔那些政治素质好的进行培养。 措施、目标及完成时间
1、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集中组织开办各类党建知识培训班,经常深入基层督促指导党建工作,以建设学习型、创新型企业为目标,着力提高党员队伍和党务工作者素质,三月份已开办积极分子培训班,四季度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形势,举办党务工作者培训班。
通过整改、培训等手段,二季度末前全面贯彻各项党建制度,并深入落实,使各级党务工作者思想意识和党建工作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把党支部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
2、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
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送达在规则层面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从司法解释到立法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已有一些列司法解释指导着电子送达的司法实践,彼时明显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与立法基本精神不符。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终于从立法的层面将电子送达纳入我国的送达体系之中,这是送达体系的突破性完善。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初次规制电子送达,而且是从基本法的高位阶层面,因而也主要是对电子送达予以肯定和确认,条文较为原则和笼统。要使电子送达的价值充分发挥,需要对其在实践中遇到或潜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精细的程序设计。如电子送达的启动机制是需要受送达人同意,这里是否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两种?电子送达成功的确认标准是否应视情况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标准?总之,电子送达中很多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回应。
(一)如何理解“经受送达人同意”的问题。对于法条直接规定作为法院启动电子送达程序的条件之一的“经受送达人同意”如何进行理解和判别的问题。受送达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受送达人本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抑或是非正式的表示同意?“经受送达人同意”作为
招聘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论现阶段招聘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公司层面 1、地理位置问题
公司地理位置较偏,且地铁不能直达,因距离问题,有至少20%的合格人选会在电话沟通中直接放弃面试机会;预约后未能到场面试的应聘者中有至少70%的人因地理位置而放弃面试。 2、薪资问题
因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要,对应聘者的能力要求较高,而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多处于在职状态,选择的机会又多,从而导致不能达成共识,最终未能入职。 3、场地问题
没有专门的笔试、面试场地,会直接影响面试者对公司的第一印象。 4、口碑问题
公司存在淘汰和裁员机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给一些候选者心理造成影响,没有安全感。 5、企业文化与制度
大量有优质企业工作背景的人员都会在乎社保、公积金的缴费起始时间、缴费基础等问题,目前企业这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 二、用人部门 1、招聘标准不明确
用人部门不认真填写《用人需求表》,需求表上不能体现用人部门到底要招什么样的人,递交用人需求表时也不表达对于人选需求的想法,我还要另外再花时间与用人部门沟通,耽误时间,影响工作效率;
另外,用人部门招聘标准不一致,例如同一个岗位一会要求大专学历、一会要求本科学历;再例如销售经理,有时看中专业、有时看中过往经验、有时看中沟通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