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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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 资格培训
第五条 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
背 景
公司治理是一整套赖以指导和控制公司运作的制度与方法。良好的公司治理
,是按照所有者和利害相关者的最佳利益运用公司资产的保证,是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这一根本性公司目标的前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单个
公司和单个国家降低资本成本、提高它们在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力的基础,是增强
投资者信心、增强单个国家及全球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必要条件。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不同国家特有历史条件下各种因素相互作用、
长期演进的结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近年来股权革命、股东积极主义
和股份文化的出现,以及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采取公司治理导向的投资策略,
不同国家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已经开始出现了一种趋同的变化,
若干共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成为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变迁的统一基础。
上市公司治理的健全与否,是今后中国经济与金融改革和证券市场可持续发
展能否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中国能否成功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
的现代企业部门以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本因素之一。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发
展,面临着众多的以现行国情为基础的制约因素,面临着培育相应的市场环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证上字[2008]9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第七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4日)修订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
引》的通知(2012)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8.08.28 【实施日期】2008.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8〕94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1 / 2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
2013-06-13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公字〔2013〕21号 日期:2013-06-13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09〕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证上字[2008]9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第七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4日)修订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
引》的通知(2012)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8.08.28 【实施日期】2008.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8〕94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1 / 2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文档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文档
上海证券交易所
IS1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1.1版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月
《IS1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1.1版本》发布说明
2016-8-26对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做了如下的修订(技术开发总部修订),主要是部分接口新增预留字段:
● 3.1行情数据和4.1期权行情文件接口各新增一个预留时间字段,暂无业务含义。
预留字段暂填00:00:00.000。
● 4.2期权基础信息新增一个预留日期字段,4.4期权持仓余额对账文件和4.5期权
收盘价格文件各新增一个预留数量字段,暂无业务含义。三个预留字段暂填空格。
2015-10-27对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做了如下的修订(技术开发部修订)
●根据指数熔断,更新4.1期权行情接口文件产品实时阶段及标志。
●根据指数熔断,更新3.1行情数据产品实时阶段及标志。
本次修订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2015-1-13 对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做了如下的修订(技术开发部修订)
●根据业务的反馈意见,更新4.6期权市场参与者数据报送文件中的描述部分。
●文件接口处理原则中,增加标志文件格式描述。
2014-12-25 对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做了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修订)
(1998年1月制定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 4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7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 7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
合同编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
市协议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1页/共7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
第2页/共7页
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代码: 信用评级: 担保人(如有):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发行总量: 交易平台: 募集资金数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 乙方承诺按照债券有关募集文件的规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
2013-06-13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公字〔2013〕21号 日期:2013-06-13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09〕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