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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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规则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 米)试通航期间 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以下简称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的“北槽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A 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约 43 海里。A 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 灯浮航道底宽 400米,设标宽度 550 米,D12 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 350 米,设标宽度 500 米。北槽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 12.5米。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富余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 12%。
第五条 最大吃水
(一)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二)由北槽航道进出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8年第1号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为维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 (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 122°29′38.6″E; (2)31°07′10.3″N 122°30′48.5″E; (3)31°07′10.3″N 122°33′08.6″E; (4)31°05′09.9″N 122°33′08.6″E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1 规则适用范围和一般定义 1.1.1 规则适用范围
1.1.1.1 规则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船舶 1.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 A.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B.除内陆水域外的一切水域
C.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并可供海船 航行的一切水域 D.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是指: A.海洋
B. 与公海相连并可供海船 航行的一切水域
C. 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并可供海船 航行的一切水域 D.连接于公海,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感潮水域 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 A. 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B.领海,并与之相连接的内河,江海,港口,港外锚地以及一切内陆水域 C. 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并可供海船 航行的一切水域 D. 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A.海船
B.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的在航船舶 C.除内河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
D.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的一切用作或可用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
5.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A.在公海的一切船舶
B.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
长江口至扬州航行安全注意事项
长江口至扬州航行安全注意事项
书写计划:
第一部分、长江口——刘河锚地航行相关情况 一、了解海事局有关航行规定; 二、进槽时间选择: 三、进槽操作及槽中航行: 四、出槽相关问题: 五、吴淞口附近:
六、宝山锚地和刘河大型锚地: 第二部分、长江江苏段航行情况简介 一、航道基本情况 二、航行相关规定 三、航行警戒区 四、特定航路段 五、主要浅险水道
六、主要航段航行及注意事项 七、锚地相关情况 八.海图及资料的配备问题 第三部分、面临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长江航行面临的问题 二、应对的措施
(一) 掌握通航环境及相关情况;
(二) 落实“驾驶台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 做好新船长的培养工作和在任船长的跟踪指导; (四) 继续做好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意识培训提高工作 (五) 加强对引航船长的监督、沟通; (六) 加强对沿岸设备的了解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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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至扬州一带航行安全注意事项
——船舶工作二部海务科
最近一段时间,船舶在长江一带接连发生碰撞事故,2006年1月13日“宁安3”在福北水道因操舵错误而发生碰撞事故,1月27日“宁安9”在长江澄西船厂附近因电机跳电导致船舶失控而碰撞船台水下部位,2月15日“宁安12”与“启明9号”在外高桥附近发生碰撞
避碰38条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
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
、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 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
、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
、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
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
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
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
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对该船要求的规 定。
避碰38条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
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
、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 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
、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
、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
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
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
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
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对该船要求的规 定。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且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海事大学教学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 1972
(COLREG 7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海事大学教学
Structure of COLREG 72
5
Parts
(章) (条) (附录)
38 Rules 4 Annex
海事大学教学
Part A: General (总则) Part B: Steering and Sailing Rules (驾驶与航行规则) Part C: Lights and Shapes (号灯与号型) Part D: Sound and Lights Signals (灯光与声响信号) Part E: Exemptions (豁免)
海事大学教学
PART A GENERAL 第一章 总 则 (Three Rules Rule 1-3) (共有三条规则 第1-3条)RULE1: Application 第一条:适用范围 RULE2: Responsibilities 第二条:责任 RULE3: General Definitions 第三条:一般定义
海事大学教学
PART B - STEERING AND SAILING RULES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