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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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主体类型有哪些
1、系统主体类型有哪些?
系统主体类型包括招标代理类和投标人类
(1)招标代理类: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拍卖代理(代理工程项目的必须勾选招标代理,代理采购项目的必须勾选采购代理) (2)投标人类:
建设工程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工程、产权交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 政府采购:供应商
产权交易:竞买人(产权交易、建设工程)、自然人(自然人只允许进行产权的业务) (3)招标人类:建设单位、采购单位
2、新注册的用户首次登陆系统需要完善哪些信息才能进行业务操作?
新注册的用户首次登陆系统后,要先上传诚信承诺书扫描件(诚信承诺书下载地址http://jyzx.yiyang.gov.cn/xzzq/007005/20190121/b6ed4a02-ace1-47db-afd4-47fd6fc7ad59.html),完善诚信库信息,诚信库信息完善并提交审核通过后(诚信库信息提交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可以进行报名等业务操作。
3、投标人如何缴纳保证金?
投标人在自己的会员账户中生成保证金虚拟子账号后,线下通过网银等方式将保证金从基本户转入至生成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中。(非基本户【诚信库基本信息中
系统主体类型有哪些
1、系统主体类型有哪些?
系统主体类型包括招标代理类和投标人类
(1)招标代理类: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拍卖代理(代理工程项目的必须勾选招标代理,代理采购项目的必须勾选采购代理) (2)投标人类:
建设工程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工程、产权交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 政府采购:供应商
产权交易:竞买人(产权交易、建设工程)、自然人(自然人只允许进行产权的业务) (3)招标人类:建设单位、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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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如何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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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关系的分类
关系分类
法律科学
年
第
期
总
一,
、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和调整、
方法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国家法的关系行
论我国系国声董
政法律关系系、
、
民事法律关系、、
、
经济法律关、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民事诉讼关
关系系、
包括刑事诉讼关系此外,
经济诉讼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
等
等
。
由于法的部门内部可毋刊分为也就相应地划分出不同,
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关系的意义上讲,
例如、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划。
分出所有权关系,
债权关系等等。
从抽象
法
的
一国的法律关系体系同法律
规范体系和权利体系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
国家的法律是由不同的法的部门和制度组
律
分
云高超
成的分别调整社会关系的统一整体性质及其多样性,
法划
分为部门和制度的根据是一国社会关系的其中,
每一种社会关系
都有其特点
,
都需要它自己特有的调整手。
段或调整方法法律关系的分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它无论对理论研究还是对司法卖,,
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对不,
同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
就形成了不同部
门的法律关系因此这种分类对于不同部,
门的理论体系的建立的法律关系的特点、
,
对于研究不同部门,
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的重要环节“,
。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
内容和性质。
是极其
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工作沙和“
是法律调整机制,
有益的
。
一切部
单位类型有哪些
单位类型一般有:1.国有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 3.外资企业 4.合资企业 5.私营企业(又称民营企业) 6.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等国家公益性单位,这些单位基本自己盈利国家扶持) 7.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局,民政局,环保局等,这些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8.政府(这个就是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政府)
接受单位性质有如下几类
党政机关 科研设计单位 高等教育单位 中等、初等教育单位 医疗卫生单位 艰苦行业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艰苦行业企业 其他企业 部队 国家基层项目
单位经济类型 地方基层项目 农村建制村 城镇社区 待就业 不就业拟升学 其他暂不就业 自主创业 自由职业 其他灵活就业 升学 出国、出境 其他
看看你的企业注册类型就知道了,主要分为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有哪些经济类型及特点?
我国经济类型划分新标准出台
1992年12月18日,据国家有关权威部门透露,我国开始
浅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浅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刘双禄
(河套大学农牧科学系,巴彦淖尔 015000)
[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在纵向关系上,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则不具有可诉性。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则.
1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1.1我国理论界对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
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费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法兰克福。1795年起他开始就读于马尔堡(Marburg)大学法律系。他听了两个学期的潘德克顿法学、私法和诉讼法课程。在这里,他受到著名民法学家菲利普.费里德里希.魏斯(Philipp Friedrich Weis,1776_1808)的极大影响。魏斯是一个实在法学派的民法学家,对法国法学,尤其是罗马法和中世纪法学史有精神研究。他有丰富的藏书和渊博的知识,具有激发学生研究热情的艺术。他唤起了萨维尼对历史法学的偏好。1796年冬季,萨维尼离开了相对而言不太著名的马尔堡大学,前往哥廷根大学学习。在这里,他遇到了著名的法学家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其主要研究领域是罗马法史和建立在康德理论基础上的自然法理论。在这里给萨维尼印象最深的还有历史教师斯皮特勒(Spittler)的讲课。可以说斯皮特勒的讲座和胡果的著作为萨维尼后来的历史法学研究打下了深厚的根基。 此后的一个学期,萨维尼又回到了马尔堡大学继续听魏斯的讲座。1800年10月21日,萨维尼在马尔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萨维
试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关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试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关系
作者:周蕙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非婚同居关系已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然而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并没有系统的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作为一种普遍现象,非婚同居关系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才是我们法律人所应关注,解决的当务之急。而在实践中这些社会问题又以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法律关系为甚。本文从非婚同居的界定入手,回顾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再提出了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的思考与构想。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关系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非婚同居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非婚同居并不具备结婚的法定要件,只是一种事实行为,是不为法律所支持的。此外笔者还认为,非婚同居还应有以下要件:1.非婚同居的主体要件。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应为两人,且我国法律认为应是已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异性,不能是同性。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有既存的婚姻关系或多个较为稳定的异性同居关系,否则可能是重婚等。2.非婚同居的主观要件。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建立同居关系时应该是自愿,能认识
村委会与乡政府的法律关系
村委会与乡政府的法律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体现:(1)政策指导,既保障村委会的决议、决定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2)组织指导,即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3)工作指导,即指导村委会依法办好各项工作,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工艺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节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生活看,村委会工作都离不开这种有效的指导,这是保证村民自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体现:(1)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2)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费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法兰克福。1795年起他开始就读于马尔堡(Marburg)大学法律系。他听了两个学期的潘德克顿法学、私法和诉讼法课程。在这里,他受到著名民法学家菲利普.费里德里希.魏斯(Philipp Friedrich Weis,1776_1808)的极大影响。魏斯是一个实在法学派的民法学家,对法国法学,尤其是罗马法和中世纪法学史有精神研究。他有丰富的藏书和渊博的知识,具有激发学生研究热情的艺术。他唤起了萨维尼对历史法学的偏好。1796年冬季,萨维尼离开了相对而言不太著名的马尔堡大学,前往哥廷根大学学习。在这里,他遇到了著名的法学家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其主要研究领域是罗马法史和建立在康德理论基础上的自然法理论。在这里给萨维尼印象最深的还有历史教师斯皮特勒(Spittler)的讲课。可以说斯皮特勒的讲座和胡果的著作为萨维尼后来的历史法学研究打下了深厚的根基。 此后的一个学期,萨维尼又回到了马尔堡大学继续听魏斯的讲座。1800年10月21日,萨维尼在马尔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萨维
打印机的类型有哪些?
篇一:打印机的分类及工作原理
第一部分 打印机原理
一.打印机分类
打印机作为各种计算机的最主要输出设备之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日趋完美的用户需求而得到较大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打印机技术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各种新型实用的打印机应运而生,一改以往针式打印机一统天下的局面。目前,在打印机领域形成了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三足鼎立的主流产品,各自发挥其优点,满足各界用户不同的需求。
回顾打印机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出打印机的发展趋势:从击打式到非击打式、从黑白到彩色、从单功能到多功能。面对众多的打印机品牌,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目前,普遍使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原理分类,一种是按用途分类。
1. 按原理分类
按照打印机的工作原理,将打印机分为击打式和非击打式两大类。
2.按用途分类
随着当今社会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打印机的应用领域已向纵深发展,从打印机的档次、适用对象、具体用途等已经形成了通用、商用、专用、家用、便携、网络等应用于不同领域的产品。
办公和事务通用打印机
在这一应用领域,针式打印机一直占领主导地位。由于针式打印机具有中等分辨率和打印速度、耗材便宜,同时还具有高速跳行、多份拷贝打印、宽幅面打印、维修方便等特点,目前仍然是办公和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