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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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三条 《规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三)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府〔2007〕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但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在本市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市住房公积金管
刑法诉讼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管理中心;经管委会批准并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由管委会确定的贷款人办理。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购买、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缴存范围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比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单位10%、个人6%,原则上不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一)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国家、省及外地驻日照单位。
所需材料
(一)单位缴存登记需要的资料:
1、党政机关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近期缴费的社会保险基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预留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1份。
(二)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开设需要的资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2份(并提报电子版)。
2、加盖单位印章的近期职工平均工资清册1份。
3、近期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劳务中介机构代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设职工账户,同时提供用工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向中介机构划转代缴公积金等资金的往来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具体介绍了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枣庄市公积金提取办法最新官方规定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3-10-28 点击次数:19007 文章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与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和范围的申请。
第四条 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提取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批准提取申请。按有关规定与受
2016最新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是关键节点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是关键节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自律管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降低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推进各方当事人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以解决自住住房为目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的管理意见》,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项目合作制度。银行、开发商、建设方、担保公司等项目合作的各方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 - 1 -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知识
一、个人账户设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到就业地、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居住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有单位的由单位办理;无单位的由本人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并提交《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外市户口同时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城镇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4、近6个月收入凭证(工资流水、社保缴纳单据、纳税凭证等)及复印件一份。
二、缴存业务办理流程
1、汇缴:
(1)缴存人提供所需材料到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完成后,缴存人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账户(卡)(也可直接使用本人社保卡等账户),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3)缴存人每月15日前将需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账户(卡),受托银行按照约定每月15日办理批量代扣,扣款后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2、封存
缴存人因故需暂停缴存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