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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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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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

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 、 侦查 、 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

从三部分论述:

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德国的学者强调 :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转引自王利明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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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

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 、 侦查 、 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

从三部分论述:

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德国的学者强调 :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转引自王利明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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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让我们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空间内,对某件事物的多数意见,由于本身弊端存在,大众舆论的观点多偏颇,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指大众对司法审判事件的聚焦及热议。而判断利弊的标准是看舆论关注对【维持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的利弊。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首先,大众舆论本身存在诸多弊端。一.大众舆论起源于普通民众,具有低门槛的特点。虽大众言论自由,但大部分民众的观点缺乏专业理论支撑,更多的可能是一种感性的产物。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意已渐渐异化为“集体暴政”,与“公正”背道而驰 二.舆论具有短时效性,关注点具有不定性。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多的是出于一种围观,热议,消遣的态度,很难有其他深层次的思索。一朝热点变换,大众舆论的矛头也自然易向。由此可见,大众舆论很难从根本上长远地促进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发展。三.大众舆论具有盲目性片面性。大众获取事件信息的来源无外乎媒体爆料,相关部门公示。即大众始终只能被动接受信息,无法真实感知事件全貌。这也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脱罪的手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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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让我们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空间内,对某件事物的多数意见,由于本身弊端存在,大众舆论的观点多偏颇,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指大众对司法审判事件的聚焦及热议。而判断利弊的标准是看舆论关注对【维持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的利弊。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首先,大众舆论本身存在诸多弊端。一.大众舆论起源于普通民众,具有低门槛的特点。虽大众言论自由,但大部分民众的观点缺乏专业理论支撑,更多的可能是一种感性的产物。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意已渐渐异化为“集体暴政”,与“公正”背道而驰 二.舆论具有短时效性,关注点具有不定性。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多的是出于一种围观,热议,消遣的态度,很难有其他深层次的思索。一朝热点变换,大众舆论的矛头也自然易向。由此可见,大众舆论很难从根本上长远地促进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发展。三.大众舆论具有盲目性片面性。大众获取事件信息的来源无外乎媒体爆料,相关部门公示。即大众始终只能被动接受信息,无法真实感知事件全貌。这也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脱罪的手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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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在药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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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正方赛案

一、

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

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

进攻点

1. 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 河南陕县一法官自称眼花判错案事件,网络曝光后停职接受调查。有了网络的监督,下次法官在办案的时候,会不会认真一点? 类似例子: 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电视征婚利大于弊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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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征婚弊大于利四辩稿

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辩友滔滔不绝尽心尽力为我们讲述着电视征婚的英明神武,可对方辩友整场比赛终究存在着几个问题。其一,混淆概念。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电视征婚而非电视交友,对方辩友口口声声宣扬其平台作用,可它是扩大了交友圈而非征婚圈。不然,直接把征婚节目改为交友节目得了!再说,难道我通过这个平台认识了100个男生,那我征婚时也要考虑100个男生合不合我口味吗?而且那您是如何保证这个平台上交流的是健康的,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内容呢?

其二,以偏概全。盲目夸大电视征婚的好处,殊不知节目过程中的雷人语句,拜金心态,作秀场景是在污染社会风气,制造社会舆论,误导社会趋向。这种非主流的价值导向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啊!

其三,强词夺理。对方辩友提到征婚者即使失败也能赚取经验值,但您是听过网络上盛传的一句话:在哪里跌倒,我就在那里躺下!认为观众都能在哈哈大笑之后深入反思,恐怕是您的一厢情愿吧。您方又提到可以借此娱乐放松。但这种行为可是娱乐感情娱乐婚姻!您说是吗观众朋友们。好,说到这里,对方辩友是不是觉得这个辩题相当犀利呢?没关系,慢慢来,相信这对于聪明聪明绝顶的正方辩友来说是小菜一碟啊。

攻辩

驳点:

1. 提供了一个平台,扩展了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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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大家好。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介入意为参与、参加。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

电视征婚利大于弊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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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评委观众们:

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征婚利大于弊。首先请让我先来明晰我方辩题,电视征婚,顾名思义,是以电视为媒介通过公开自己的资料及对异性的要求等信息,进而交流认识的一种征婚方式。而电视征婚节目则是电视征婚的主要表现形式,电视征婚节目是能够给征婚者带来更广泛的交友空间、给策划者和商家带来利益、给观众带来娱乐和思考的一种实用性节目。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从电视征婚出现后,这种方式是否能够推动人类思想的进步和对是否对社会有正确的价值倡导。我方认为电视征婚利大于弊,原因有三:

首先,从个人角度,电视征婚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更大的交流交往的平台,有利于拓展他们的交友面。对于参与者来说,参与者无论是否找到可供交往的对象都能够结交很多的朋友,俗话说多的朋友多条路,这将有利于他们的发展;他们还可以看看其他人是如何表达自己的,然后进行选择性的学习,来完善自己。对于观众来说,借助电视的镜头,可能会提前知晓自己钟情的配偶类型来提高自己的修养,这就又增加了征婚成功率。电视征婚作为一种更广泛的方式正在一点点的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为年轻人的交往提供了便利,更架起了一座让远隔千里的有情人终成眷属的桥梁。

其次,站在媒体的角度上,第一,电视征婚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电视媒体丰富广大人民

电视征婚利大于弊 - 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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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稿:

谢谢主席,嘉宾、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电视征婚是指以电视为媒介为未婚男女提供的婚介平台,他具有娱乐性,盈利性和社会性。我们在讨论这个辩题之前必须明确的是,电视征婚作为一档节目,并不是仅仅集中于征婚这一唯一目的,它的复杂性使他必须同时兼顾到参与者,电视台,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下面,我们将从三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电视征婚为广大未婚男女提供了更广泛的交友空间,扩大了择偶范围。不能否认的是,由于某些社会或个人因素,使得大量男女青年在自己现实生活的择偶圈中无法找到自己心仪的另一半,电视征婚应运而生,在现实交往的基础上又增添了另一个更有效的交友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能更好的展示自我,使更多的人看到我,了解我。退一步说,即使在参与嘉宾中没有找到心仪的另一半,还有广大观众这一 巨大资源平台,也许,你将来的另一半正是通过电视征婚这一渠道认识并爱上了你呢!

其次,电视征婚作为一档电视节目,也为电视台和商家带来了利益。受众不是唯一的价值体现,它具有的盈利性也要求我们关注电视台的经济效益。这也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高收视率为电视台创造收入,电视台便有资本优化或者创造出其他更有质量的节目,观众也能欣赏到更好的节目得到更好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