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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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32号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川国土资发53号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7]5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已经2007年第五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合理确定项目的工程建设标准、项目投资水平,提高项目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2.2 本标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引用方法、要点、注意事项。为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1.2.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局部地区或单项工程已达到本标准要求的,不宜新增相应的工程措施,应保持现状或局部优化改进,项目区其余地区或单项工程按本标准执行。 1.3 基本原则 1.3.1 因地制宜原则
以自然、社会经济、农业基
川国土资发53号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7]5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已经2007年第五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合理确定项目的工程建设标准、项目投资水平,提高项目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2.2 本标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引用方法、要点、注意事项。为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1.2.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局部地区或单项工程已达到本标准要求的,不宜新增相应的工程措施,应保持现状或局部优化改进,项目区其余地区或单项工程按本标准执行。 1.3 基本原则 1.3.1 因地制宜原则
以自然、社会经济、农业基
(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2009-07-06 来源:国土资源部开发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2009-07-06 来源:国土资源部开发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
冀国土资发〔2011〕1号 附件
一、“一书四方案”文本格式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呈 报 材 料
“一书四方案”
编制机关(盖章):**市(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日
期
: 年 月 日
— 2 —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申请用地总面积 权属 地类 总计 按项目报批的填写用地单位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人民政府 按项目的填写项目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 其 中 合计 国有土地 用地面积 集体土地 开发用途 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细分到二级地类 土地利用现状
(一)农用地 耕基本农地 其中:田 (二)建设用地 (三)未利用地 拟开发地块编号 其中填写地块编号、与其他材料中编号一致 分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 — 3 —
续一
预审机关 批复文号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文件 预审意见 单 批准机关 项目批准 文 件 批准文号 建设规模 批准机关 工程设计 批准文件 批准文号 工程概算 功
冀国土资发〔2011〕1号 附件
一、“一书四方案”文本格式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呈 报 材 料
“一书四方案”
编制机关(盖章):**市(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日
期
: 年 月 日
— 2 —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申请用地总面积 权属 地类 总计 按项目报批的填写用地单位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人民政府 按项目的填写项目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 其 中 合计 国有土地 用地面积 集体土地 开发用途 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细分到二级地类 土地利用现状
(一)农用地 耕基本农地 其中:田 (二)建设用地 (三)未利用地 拟开发地块编号 其中填写地块编号、与其他材料中编号一致 分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 — 3 —
续一
预审机关 批复文号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文件 预审意见 单 批准机关 项目批准 文 件 批准文号 建设规模 批准机关 工程设计 批准文件 批准文号 工程概算 功
(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渝人发〔2007〕155号
渝人发〔2007〕155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现就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
㈠ 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其中:
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