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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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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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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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发改投资【2011】4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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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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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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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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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10月16日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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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

开福区政府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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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开福区政府基本建设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为加强我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办事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由区属项目主管单位、临时建设单位及区级下属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委托代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所指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5、融资性资金;

6、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7、其他用于区域建设并由财政今后回购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等专业及相关配套项目的新建、改扩、扩建、维护改造的工程。

第四条 管理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项目主管单位与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区级各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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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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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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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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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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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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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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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和调节资金投向,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适用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立项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