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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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官的自由心证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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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官之自由心证

【内容摘要】 本文论述了证据法中重要制度(原则)之一——自由心证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就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思考入手论述了自由心证的概念及发展过程,提出了现代自由心证的概念并加以阐述分析,详细分析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内容。进一步详细分析了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自由心证问题,反驳了一些学者提出的“自由心证原则不适合我国国情”的观点。最后提出我国应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关键词:自由心证 现代自由心证 证据能力 证据效力 论理法则 经验法则

中国法学界有句很流行的话“依法办事”,而很多法官判案时也是想方设法找法条,甚至内部规定。正是这样一种从事法律工作的模式再加上我国解放初期对中华民国六法全书自由心证的批判,使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工作中是不存在自由心证。那是否存在呢?本人在纯粹学习阶段也认为不存在,后来从事律师工作以后发现很多案子特别是民事方面的案子其判决结果都可以是很多个,而且每一个都很有道理,而胜诉的关键看哪一方当事人的思路与法官的思路相一致。再反思一下自己做案子的过程,发现每个律师或法官在拿到一个案子时其实已经对该案

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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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发挥该机制的积极效益,是我们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通过施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实践论证。笔者根据该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情况,试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证参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 「关键词」 法官助理 制度 构建 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制度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1]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后,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所产生的外在力量的推动下,各项体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纵深化发展。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已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

中美两国法官的28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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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兵:中美两国法官的28个区别

作者梁剑兵系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法史梁剑兵学教研室主任,教授,兼职律师

我做兼职律师29年,非常熟悉中国司法、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官;同时,因为我长期从事法理学、中外法律史学方面的法学教育工作,因此也较为了解西方国家司法审判方面的有关知识。

近年来,我一直执着于对中西陪审团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发现在不同的审判生态环境中,中国法官和美国法官无论在社会地位、工作效率还是职级待遇方面,都有极大的差异,折射出中国司法制度的官僚化和沉疴痼疾。

最近,出于主编《司法改革的法理维度》一书的需要,我又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和论文,进一步了解了美国司法制度下美国法官的各种情况。

通过以上的执业经历和有关论文与书籍中相关资料的比较分析,我发现,因为司法文明程度的不同和是否采取陪审团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到中美法官在各自社会生态环境中的如下区别:

一、美国法官有陪审团(公民代表)撑腰,在公民眼中,错的也是对的;中国法官有院长领导撑腰,在公民眼中,对的也是错的。

二、美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陪审团和老百姓保障;中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铁门、安检、警察和武器保障。

三、美国法官是高尚职业;中国法官是高危职业。 四、美国法官和陪审团、公民、记者是

论我国的法官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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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法官问责制度

作者:郝珍

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力度逐渐增大,法官问责制度逐渐成为我国司法界的热点问题,但是这一制度的实行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较大争议。笔者主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的法官问责制度,从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事实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入手,提出通过确保法律推理的相对确定性,促进法律推理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顺利进行,打造法官职业思想共识,从而为我国法官问责制度的实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法官问责 法理 交谈意义 一、法官问责制度的提出

司法是指依法有权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行为决定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实施。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召开以后,我国的司法机关加强了对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研究,但此问题在社会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法官判案时必须要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问责制度是司法“非人性化”的表现,他们认为“法官通过主观能动性就可以认识终极真理,如果认识不到终极真理就是错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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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内容摘要: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的的一种权力。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法律规定有缺陷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酌情作出处理的权力。我国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但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还是屡屡发生,这不可避免地与法官不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有着很大关系。本文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其价值,并提出行使这一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制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以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 刑事 自由裁量权

引言: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诸如抽象型、模糊性,滞后性等等,而社会生活的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依据自己的良心正义进行自由裁量,从而是案件真正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能否正确运用裁

论我国法律关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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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分类

法律科学

一,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和调整、

方法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国家法的关系行

论我国系国声董

政法律关系系、

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民事诉讼关

关系系、

包括刑事诉讼关系此外,

经济诉讼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

由于法的部门内部可毋刊分为也就相应地划分出不同,

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关系的意义上讲,

例如、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划。

分出所有权关系,

债权关系等等。

从抽象

一国的法律关系体系同法律

规范体系和权利体系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

国家的法律是由不同的法的部门和制度组

云高超

成的分别调整社会关系的统一整体性质及其多样性,

法划

分为部门和制度的根据是一国社会关系的其中,

每一种社会关系

都有其特点

,

都需要它自己特有的调整手。

段或调整方法法律关系的分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它无论对理论研究还是对司法卖,,

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对不,

同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

就形成了不同部

门的法律关系因此这种分类对于不同部,

门的理论体系的建立的法律关系的特点、

,

对于研究不同部门,

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的重要环节“,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

内容和性质。

是极其

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工作沙和“

是法律调整机制,

有益的

一切部

法官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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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关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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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关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探讨

主考院校: 武 汉 大 学 专 业: 法律(本科) 指导教师: 刘 学 在 考生姓名: 彭 南 江 准考证号: 010309400186 工作单位: 湖南警察学院

2011 年 2 月 24 日

关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探讨

内容提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繁,发生的纠纷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复杂程度上都非昔日可比,这些变化都使得在小型而简单的纠纷面前游刃有余的法院调解,在如今复杂的纠纷中显得力不从心,再加上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变得十分困难。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调审结合、交互运行的调解

论我国的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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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言论自由权

引子

言论自由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质量,决定着人民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力度。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也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也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因此,制度化的表达自由,使得人们有机会倾诉意见和不满。

在我国,言论自由虽然已经有了拓宽的趋势,但是我国对于言论自由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限制,然而面对我国论自由尚未获得保障的前提下,对言论自由及其对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评析,系统地阐述了有关我国对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言论自由与混淆词汇间的区别、他国关于言论自由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规定,以及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例的探讨,最后提出了一些我国法律上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建议,旨在为我国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和精进。

一、 言论自由的法理评析 (一) 言论自由的涵义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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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一)

论文摘要

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法院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它一直是法院民事审判中的主导型运作方式,现已形成“调解型”民事审判模式,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对纠纷的迅速解决及纠纷双方的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体制的转轨及社会的转型,其弊端也日益暴露,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法官兼具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法官易久调不决,甚至强制调解,在利益的驱使下,还可能办关系案,人情案,这与现代法治社会着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而不仅仅是息事宁人及我们所强调的司法公正格格不入,且阻碍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此外立法中也有着诸多缺陷,而这些都亟待解决。 调解制度改革作为民事诉讼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已有许多改革方案提出,其中的一些方案也不乏其合理性,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应在现有的框架内进行,对其细枝末叶进行修补,这种观点没有看到事物的本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种认为应将调解与审判分离,单位提出具体的方案,大量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失败即是证明,第三种观点在第二种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具有其可行性,另外,诉讼上和解也具有其可行性,只是调解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