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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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 图文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政发〔2006〕65号
【标 题】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文 号】海政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2006.07.18 【实施日期】2006.07.18 【效 力】有效 【全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65份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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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海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10〕3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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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
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文件)的实施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被拆迁人要求分户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分户面积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分户处理,但分户后一、二、三类区的被拆迁户补偿额不足5万元、四类区和其他地区不足4万元的不追加补足。
(一)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但与分户对象分别持有两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具有两份建房批复。
(二)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一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在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批复中有分户对象的享受
嵊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嵊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发改、财政、公安、开发委、城南建管委、工商、民政、交通、城管、电力、电信、广电、水务等部门、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按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臵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二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H322379186CS
顺丰:592240017890
EA727200367CN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泰兴市城市新区本次拆迁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济川路 (南二环路北侧 )、羌溪河 (南二环路南侧 );南至南三环路;北至中兴大道。
凡在上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的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 )和自拆自建。
三、拆迁安置位置 l、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安置地点在南二环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地块和人事局南侧、跃进河北侧地块。 复式住宅房安置地点在济川路南延西侧、跃进河南侧地块。 2、自拆自建
自拆自建的安置地点在东三环东侧、南二环路东延北侧规划范围内。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H322379186CS
顺丰:592240017890
EA727200367CN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泰兴市城市新区本次拆迁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济川路 (南二环路北侧 )、羌溪河 (南二环路南侧 );南至南三环路;北至中兴大道。
凡在上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的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 )和自拆自建。
三、拆迁安置位置 l、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安置地点在南二环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地块和人事局南侧、跃进河北侧地块。 复式住宅房安置地点在济川路南延西侧、跃进河南侧地块。 2、自拆自建
自拆自建的安置地点在东三环东侧、南二环路东延北侧规划范围内。
福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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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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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邮编: 。
委托代理人:
服务单位: ;地址: ;
职务: ;电话: 。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
地址: ;邮编: 。
委托代理人:
服务单位: ;地址: ;
职务: ;电话: 。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邮编: 。
委托代理人:
服务单位: ;地址: ;
职务: ;电话:
高邮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高邮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各办、处、局,各村(社区)、拆迁工作小组成员: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引领,以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拆迁与安置有机协调、依法拆迁与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既保障工程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又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积极稳妥地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拆迁主体:高邮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拆迁人)负责辖区内私人住宅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村、组集体用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人委托被拆迁人住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具体实施。区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被拆迁人的相关解释及执法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拆迁范围:以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项目实施规划确定的区域为拆迁范围。
四、征地房屋拆迁程序:
1、张贴征地拆迁公告:
被拆迁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装饰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非)
各类合同文本下载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非)
拆迁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房屋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厦府[_________]地_________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厦国土房拆通[_________]号第_________拆迁通告,因"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号的房屋(承租合同号_________),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承租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经营性店面_________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_________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_________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属物建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对被拆迁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1、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2、拆迁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面积,或按拆迁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属重新划拨庄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被拆迁人属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10%至30%。
(二)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对自行临时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1、居民户按照原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发给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十五平方米以下(含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五元;十五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含三十平方米),其中的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五元;其余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四元;三十平方米以上:十五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五元,另外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四元,其余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二元。
2、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的自行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税务部门提供搬迁前六个月的税后利润总额,一次性付给。
3、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非住
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
篇一: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湘政函?2010?325号)同意,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 — — 14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臵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