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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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指标解读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 状况评价指标]解读中嘉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主讲嘉宾;国家级信用管理师 李春岗 电话;0518-85640998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价指标分 值105 5 10 20 10
项目
评价内容
考核内容确定信用管理方针并形成文件信用管理方针与企业的其他方针 相协调
评分标准 满分有文件有文件 有文件 有文件 有文件 有文件 组建独立部 门
半分值———— —— —— —— —— 明确某部门 行使信用管 理职能
零分无文件无文件 无文件 无文件 无文件 无文件
一、信用 管理方针 和目标 (60)
信用管理方针(30)
最高管理层对实施信用管理方针 作出承诺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用管理方针 得到全体员工的准确理解和实施 确定信用管理目标并形成文件
信用管理目标(30)
信用管理目标与企业信用管理方 针相协调 组建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或明确 某部门行使信用管理职能 明确赋予信用管理部门客户资信 管理、信用档案管理、客户授信 管理、合同管理、商账管理、外 部信用工具应用等信用管理职能 信用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权 责界定清晰
二、企业 信用管理 的组织 (100)
信用管理部门建立 (30)
30
无
信用管理部门职责 (20)
15
有文件
——
无文件
5
清晰
——
不清
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秩序,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价。
本细则所称从业承诺履行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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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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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
关于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的通知 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苏建法?2002?264号)、《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都必须取得由省厅核验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核验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
(一)办理单项投标《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1);
(二)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2); (三)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程序及资料(见附件3)。 二、注意事项:
1、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省外企业,其驻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由省厅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任职,培训内容为建筑市场管理相关知识。培训联系电话:025-84217196,地址:南京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
关于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的通知 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苏建法?2002?264号)、《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都必须取得由省厅核验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核验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
(一)办理单项投标《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1);
(二)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2); (三)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程序及资料(见附件3)。 二、注意事项:
1、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省外企业,其驻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由省厅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任职,培训内容为建筑市场管理相关知识。培训联系电话:025-84217196,地址:南京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
关于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的通知 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苏建法?2002?264号)、《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都必须取得由省厅核验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核验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
(一)办理单项投标《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1);
(二)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2); (三)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程序及资料(见附件3)。 二、注意事项:
1、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省外企业,其驻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由省厅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任职,培训内容为建筑市场管理相关知识。培训联系电话:025-84217196,地址:南京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 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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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采用过程控制的方式,强化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环节的信用风险管理和协同管理,系统地解决企业发展和信用风险控制之间矛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应当遵照适应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以企业现有的管理架构和自身发展战略为基础,主动适应市场竞争状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状况,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企业信用管理具体职能一般包括:客户信用档案管理、信用分析与客户授信、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与商账催收、外部信用产品运用等。
第二章客户信用档案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分类归档、突出重点、长期积累、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第六条企业应视情况采集客户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情况、业内评价情况、与本企业的交易记录、与银行的往来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采集客户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既要充分整合企业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部门的相关信息,又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或民间组织、社会中介开办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信用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利用信息
最新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ⅩⅩ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外贸及金融政策,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增强企业信誉观念,便于计算贷款风险度,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与政策性相统一,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企业信用”系指对企业偿还我行贷款的历史记录、主观意识和客观还款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和ⅩⅩ经营权并在我行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借款单位,已经还清其中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可向我行提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第四条 凡被我行提起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和发生呆滞、呆账贷款或在贷款风险分类中被认定为有损失贷款的企业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二章 信用标准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设置六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和B级。
第七条 为了比较客观地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本办法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企业
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附件二:
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精神,为规范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和创造良好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信用评价,逐步在行业内形成以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为目标,以培育企业信用意识和提高履约能力为支撑,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环境为导向,展现行业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章 信用评价原则及评价对象
第三条 评价原则
(一)统一组织领导的原则;
(二)突出专业特点、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访谈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动态与静态综合评价的原则; (五)企业自愿申报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对象
(一)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专业施工承包、电力工程监理和电力工程调试等二级(或乙级)及以上资质的非会员企业;
(三)经行政许可部门核准的电力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