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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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协调城市空间布局, 加强公园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 营造优美人居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贵州省绿化条例》 、 《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贵州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 景观、 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 有一定服务设施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 社区公园、 游园和专类公园(包括动物园、 植物园、 历史名园、 遗址公园、 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乡(镇、村庄)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
公园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长。按照“渠道不变, 用途不乱, 资源整合, 各记其功” 的原则, 整合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资金建设公园。和支持企业、单位或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公园。
第六条
鄂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经2009年7月6日(2009年第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
鄂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休闲等活动,设施完善、绿化良好、景观优美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主题公园等。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公园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依照规定和确定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
本市公园
毕节市中小学20个制度
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2.进出校园人员查验登记制度 3.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4.预防学生溺水教育与管理制度 5.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 6.预防学生打架斗殴管理制度 7.预防踩踏管理制度 8.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制度 9.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0.危化物品保管、进出使用制度 11.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12.校外租住民房学生管理制度 13.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4.防范校园欺凌工作制度
15.“毕节市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及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使用管理制度
16.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17.保护女学生身心健康安全制度 18.领导带班及教师值班制度 19.学校组织外出活动管理制度 20.师德和教师法治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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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思源实验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每月第一周的第一天召开安全工作例行,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请全校教职工参加。
2.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通报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对没有完成安全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上月绩效考核。
3.对上月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完成的时限。对学校一时不能整改的
中共毕节市委(17)
第一期参训委员名单(177人)
注:本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因便于通知,驻各县区委员划分在相应县区名单中,由于各县区委员名单是按照委员工作单位属地划分,有个别委员因工作地址不详,可能未划分到相应县区名单中,未在相应县区名单中找到名字的委员,请根据各自所属界别,在市直部门委员名单中查找,并请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以便安排食宿。
一、驻市直相关部门委员(119人) 中共毕节市委员会(18人)
甘文学 市委统战部干部科副科长 刘 利 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科长
江友福 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李 丽 市文明办主任 李 曦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何长明 毕节军分区参谋长
陈应华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陈 贤 市委政策研究室常务副主任 胡大贵 市政协常务副秘书长 聂 勇 市纪委常委、秘书长
高扬宗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处长 黄 伟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黄家忠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曾明祥 市信访局常务副局长 谢大钊 市编委办副主任
蔡 燕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委台办主任 谭太富 市委党校党委委员、教育长 熊 凯 市督办督查局副局长
中国民主同盟毕节市委员会(7人) 王端贵 市公路处高级工程师
卢凤礼 民盟毕节市
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利科技工作是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利现代化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水利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充分重视水利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工程带科研”,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引进、试验以及推广等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第四条 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水利科技项目按类别分为两类:1、水利先进技术开发研究。重点支持水利基础理论研究、水利建设与管理先进技术研究、水利信息化技术研发等;2、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市及市以上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确定的科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
TPS推进管理办法(试行)
福田汽车集团管理制度 ————————————— ★ ——————————————
TPS推进管理办法(试行)
FTOP.10002.26.0 -2005
2005年10月13日发布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TPS推进管理办法(试行) FTOP.10002.26.0-2005
1 目的
为规范福田汽车集团TPS推进的管理程序,使TPS推进工作能够有序进行,保证集团TPS推进目标的完成,并进行成果固化与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汽车集团。 3 术语
3.1 TPS:Toyota Production System ,丰田生产方式。 3.2 中产连:社团法人中部产业连盟。 4 组织机构
综 合 管理部10002TPS推进部100021TPS推进管理科 1000211业务改善科 1000212现场作业改善科 1000213欧曼工厂TPS推进科风景工厂TPS推进科奥铃工厂TPS推进科南方工程车TPS推进科北方工程车TPS推进科其他工厂TPS推进科
5 职能职责
5.1 集团综合管理部TPS推进部 5.1.1 TPS
公司福利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福利管理办法
一、目的范围
为增强员工的集体归属感和打造企业的凝聚力,充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与尊爱,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编制内转正之后的正式员工的福利管理。
二、修订原则
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遵循合理性、必要性、计划性、可行性,以更全面的考虑广大员工利益进行实时修订为原则。与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相冲突的文件与规定即行废止。由办公室负责修订与解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福利性质分类:
一)法定性福利:指企业为满足国家法定性要求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包括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劳动保护等。
1、社会保险
1)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2)社保购买的条件: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转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办公室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引进的特殊人才可在试用期开始购买,视具体情况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3)社保缴费管理:社保中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缴费数额从公司福利费中提取并支付,属于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缴费数额,由公司从员工当月薪资中扣除并代缴。
4)员工离职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从员工离职的当月或次月停止社保的缴纳。员工15日前离职者,当月停止社保的缴纳。员工 15 日后离职者,次月
食堂餐具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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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餐具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食堂的餐具管理,避免餐具遗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食堂应做好就餐人员的劝告工作,不将餐具带出餐厅。
2、如果就餐人员确需带饭菜出餐厅,可向食堂人员购买一次性餐具。否则
一经发现,将被视为擅自行为,上报公司企管部。
3、食堂工作人员送餐到生产岗位时,按以下办法执行:一是饭菜送到化水班组,由班长在《食堂送餐餐具接收表》上签名确认数量;二是送到主(集)控室,由值长(或值长指定人)在《食堂送餐餐具接收表》上签名确认数量。
4、食堂工作人员回收餐具时,与值(班)长一同点清,并在《食堂送餐餐具接收表》上签名确认;若当班员工未吃完饭或需借用餐具,在清单上注明,待下次回收。
5、食堂洗涤工发现餐具缺少时,及时向食堂管理员汇报,管理员应调查了解情况后,寻找缺失的餐具,并做书面备案。
6、每月底对餐具盘点一次,建立餐具盘点表及领用明细表,分析餐具损耗原因,以减少餐具损耗。
7、考核:
①、若就餐人员擅自将餐具带出餐厅的,一经发现及时上报企管部,每次扣罚100元;
②、若运行人员遗失餐具,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送餐餐具接收表》在企管部备案,按每只20元赔偿,运行部具体落实。
③、属于食堂管理不善、无故遗失餐具,办公室内扣罚食堂管理者20元
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新旅委字(2012)2号
关于印发《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市旅发委各成员单位:
《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郑市区域内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3、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持证经营,需到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