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证人证言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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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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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需要到庭才能被采信。

书面就写证言,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的事实内容,证人签名。

开庭时自己应当通知证人到庭质证。在庭审时就争议的事实向证人提问,证人则作出有利或者不利的回答。对方也可以就相关的事实向证人提问。

庭审结束后证人就庭审记录需签名确认。是否采信由仲裁庭根据相关的陈述来决定。

有证人时,证人出庭工资、差旅费应当一并请求,由举证方先行支付,然后由败诉人方承担。

证言格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

论证人证言的谨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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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实务,研究,法院





论证人证言的谨慎排除
作者: 李晓珅 发布时间: 2010-10-20 16:37:09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抑或是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中,证人证言均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书证和物证因罗马教会法传统更显得重要,但证人的作用并没有被忽视;在普通法系国家,证人是司法程序的中心,甚至有‘无证人,无诉讼’一说。”
证人证言也是我国诉讼制度中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但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对证人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证人作伪证以及证人证言反复(假证)等现象普遍存在。对当事人而言,这种状况使得本来就十分有限的证据资源显得更加匮乏,影响了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而对司法机关而言,则是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为改变这一现状,对证人资格、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和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作了比民事诉讼法更加明确规定,还特别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这一规定并未使证人出庭率有明显提高,根据徐昕教授实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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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证人作证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力不足,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或作伪证、证人证言证明力下降等现象普遍存在,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妨害了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本文结合审判实际,在论述了实践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现状并深入解析其原因后,借鉴外国立法例,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人证言 立法缺陷 出庭作证 伪证 保护力度 经济补偿

【正文】:

证人证言作为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定证据之一,但是它又是最为复杂的一种,其在诉讼领域内的运用直接关乎案件事实的查明乃至认定。 就这一证据种类本身而言,其证明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该项证据应有效用的发挥。从我国现实的司法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证人证言证明力

存在很多问题。 2009年12月12日,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被

重庆警方刑拘。李庄被控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按重庆警方发布的消息,作为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被龚刚模检举。李庄涉嫌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教唆“翻供”。“李庄案的审理,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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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证人作证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力不足,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或作伪证、证人证言证明力下降等现象普遍存在,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妨害了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本文结合审判实际,在论述了实践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现状并深入解析其原因后,借鉴外国立法例,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人证言 立法缺陷 出庭作证 伪证 保护力度 经济补偿

【正文】:

证人证言作为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定证据之一,但是它又是最为复杂的一种,其在诉讼领域内的运用直接关乎案件事实的查明乃至认定。 就这一证据种类本身而言,其证明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该项证据应有效用的发挥。从我国现实的司法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证人证言证明力

存在很多问题。 2009年12月12日,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被

重庆警方刑拘。李庄被控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按重庆警方发布的消息,作为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被龚刚模检举。李庄涉嫌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教唆“翻供”。“李庄案的审理,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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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证人证言格式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

个人证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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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个人情况证明书(范本)

证 明

兹证明 ,为我单位正式职工,身份证号码,从 年 月至今在此工作,从事固定月工资人民币(大写)其他月平均人币(大写) 元。全年总收入人民币(大写) 元。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篇二:单位工作证明范本

单位工作证明范本

工作证明

兹有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已有___________年,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单位公章)

工作证明

XXX于200x年x月-x月在我单位工作,特此证明。

XXX电脑城

二〇〇x年x月x日

证明: xx,于xx年xx月xx日到我司xx公司任职,在我司xx部门,任xx职务 特此证明! xx公司(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工作证明--我的范文

工作证明兹有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 工作证明 XXX于200x年x月-x月在我单位工作,特此证明。

工作证明

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

工伤认定前 工资 少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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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前工资少发怎么办?

可上诉处理。拖欠工资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劳动者可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再进行工伤鉴定,前提是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对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要求是按劳分配,一般按月支付,支付数额和时间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拖欠工资需要赔偿劳动者其他补偿金。

工伤认定前工资少发怎么办?拖欠工资均违反了相关法规,我国相关法规要求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除支付拖欠的报酬外,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其他赔偿。若单位对工伤认定也不配合,可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在诉讼中提出,要求赔偿。工伤认定并非只有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故拖欠工资一般和工伤认定并无太大关系,除非未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工伤认定复议超过期限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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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复议超过期限应该怎么办?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是

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工伤认定发生一些矛盾。因而首先小编私底下是不能够协商解决的,这个时候就会进行工伤认定的复议或者是工伤认定的诉讼,那么。工伤认定复议超过期限应该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复议超过期限应该怎么办?

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国际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为两个月,已经满两个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不满六个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已满六个月,只能接受工伤认定书。

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法律规定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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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同志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

  辽宁科技大学人事处:

  ××为我单位职工,男/女,19××年×月×日出生,××岁,在我校负责(具体工作职责)。201×年××月××日××时××分左右,(受伤具体经过)。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出院小结上的出院诊断)。

  特向学校申请工伤认定。

  某部门

  201×年××月××日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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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工伤认定标准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