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星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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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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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则 总 第一章

通过对电力工程建设调试企业的调试从业人员 第一条

岗位资格管理,进一步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电力工程调试工作, 提高调试质量和投产确保有专业素质的人员从事电力调试工作, 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 第二条

称中电建协)调试专委会会员单位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从业人 员。

电力工程调试人员的岗位资格体现人员的素 第三条 质、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及调试工作经历和业绩。 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由中电建 第四条

(以下简称管委协所属的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 会)负责。

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岗位、专业及执业 第二章

电力工程调试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种类分为: 第六条

、调试工程师、调试技术员。调试总工程调试总工程师(调总) 师(调总)设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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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工程师设轮机、锅炉、电气、热控、化学环 第七条 保、输变电等专业。 执业范围: 第八条

一级调总可负责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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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激励惩戒机制。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负责制定并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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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

星级员工管理办法(新)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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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员工管理办法

星级员工管理办法

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员工星级管理办法。 星级员工管理办法包括:员工技能鉴定、外呼员工晋升评定和星级员工评定。 一、员工技能鉴定 (一) 技能划分

一技能:外呼

二技能:外呼、12530-9人工彩铃

三技能:外呼、12530-9人工彩铃、移动总机

四技能:外呼、12530-9人工彩铃、移动总机、移动帮手 (二) 参与人员:

呼入组、外呼组所有一线生产员工 (三) 鉴定周期 每月一次 (四) 技能鉴定程序

1、确定技能鉴定资格:公司于当月23日之前确定参加技能鉴定的初选名单;

2、技能测试:公司于当月28日之前完成对员工的技能测试(凡是满足技能鉴定资格的员工都必须参加),技能测试包括:笔试和情景测试。

3、公布结果:公司于次月5日之前公布员工技能鉴定结果。

星级员工管理办法

(五) 技能鉴定标准

1、一技能鉴定无需另外组织鉴定,通过学习期鉴定的员工即视为一技能员工,试用期满一个月的员工方有资格申请二技能;申请三、四技能的员工原技能持有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

2、员工当前申请技能前期的业务知识提升培训课时不低于4课时(二次);

3、技能测试成绩(笔试和情景测试综合成绩)不低于85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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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组织机构,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组织漏检的从业人员补检和可疑阳性者复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95%以上。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档案。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五病”患者,必须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公用品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茶具、拖鞋等公用品须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洗、二消、三冲。

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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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简称“五病”)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经健康检查检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调离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并详细填写调离记录。

四、学校食堂应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详细填写从业人员晨检登记表,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手套、口罩),头发外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按规范清洗、消毒双手。

八、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不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吃东西、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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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7、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9、废弃物处理制度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而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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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一


目的:为保证我司的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的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 适用范围:

适合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及各部门与食品有接触活动的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 ?

管理规定:

一、 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 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生产、食品的分公司和生产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车间的一线生产人员、质检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原辅材料和成品仓库保管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后勤科各地基食堂工作人员,质检科从事检验的工作人员,质检科、设备科从事技术服务需要进入分公司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等。

2、 食品从业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 管理职责:厂办负责联系开发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的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年检等工作。在体检过程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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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必须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三、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装防鼠铁丝网或铁栅),无积水。

四、营业场所整洁、

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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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廉洁从业管理办法S/LXTJ-G03-01301-2009

部门:监事处 风险种类:标准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 编制:监事处

审核: 管理信息处 批准:按程序

目 次

1 目的及义····································································3 2 适用象······································································3 3 文件容······································································3 3.1 五个方面措·············································

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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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统一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以上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有毒有害作业、放射工作等从业人员所进行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确定符合条件的健康检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第六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设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