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定宽限期为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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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11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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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保险法规》是保险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该课程主要介绍目前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的各种法规,包括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各种规定;并结合各种典型案例,揭示保险法如何规范保险实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通过《保险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可以让学生了解现行保险业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及今后保险法的发展趋向,自觉地培养起保险法律意识,从而在今后的从业过程中自主地按法律法规办事。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

(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

通过对《保险法规》课程的学习,主要让学生熟悉《保险法》的条款,有助理解其他课程的内容。 (二)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开设一般是学生在学习了《保险概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专业基础课程之后,对保险有了较为基础性的认识之后。为今后学习《保险中介》、《保险经营管理学》、《再保险》等课程打下基础,也有助于加深对一些基础课程的了解。 (三)本课程的教学要求

本课程的显著特征是和保险的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理论性和实践性强。在教学应注重保险法的实践性和实务性。保险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保险法理论与实务联系密切,保险法理论的发展又往往促进对保险

保险法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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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保险法规》是保险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该课程主要介绍目前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的各种法规,包括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各种规定;并结合各种典型案例,揭示保险法如何规范保险实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通过《保险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可以让学生了解现行保险业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及今后保险法的发展趋向,自觉地培养起保险法律意识,从而在今后的从业过程中自主地按法律法规办事。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

(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

通过对《保险法规》课程的学习,主要让学生熟悉《保险法》的条款,有助理解其他课程的内容。 (二)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开设一般是学生在学习了《保险概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专业基础课程之后,对保险有了较为基础性的认识之后。为今后学习《保险中介》、《保险经营管理学》、《再保险》等课程打下基础,也有助于加深对一些基础课程的了解。 (三)本课程的教学要求

本课程的显著特征是和保险的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理论性和实践性强。在教学应注重保险法的实践性和实务性。保险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保险法理论与实务联系密切,保险法理论的发展又往往促进对保险

新劳动法规定产假具体是多少天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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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规定产假具体是多少天?

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常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至于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另外除法定产假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详细参考如下:

产假的计算一般来说,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

法定基本产假天数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小贴士: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 增加30天(30天并非固定假期,具体天数会因各地不同而有所差异,甚

叙述最新养老保险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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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养老保险法规都规定了些什么呢?对于将要办理保险的朋友来说,养老新法规都讲了些什么,显得十分的重要,大家一定要加以关注与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2014年最新养老保险法规都规定了些什么呢?对于将要办理保险的朋友来说,养老新法规都讲了些什么,显得十分的重要,大家一定要加以关注与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购买保险一般从需求的分类上可以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保险、分红保险、投保基金等等,对于保险法规来说,在分类上也是根据保险的类型来进行划分的。每个保险是对应不同的投保人群的,在选择的时候我们要有一个认真的了解,这样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就可以综合性的进行探讨和分析。当然按照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规定来看,这也是有一定的缴费限制的。

如果对于一个经济条件不好的投保者来说,在办理养老保险问题上,就要考虑一些经济实惠的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基本需求,并非是保障改善生活质量,毕竟保险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参照多缴多得的规定的,所以对于任何一个投保者来说,都是相对公平的,为了能够真正的选出适合自己的险种。关于保险分类方面的要求,我们可以参照自身的需求和情况来进行分析。不同的形势在选择的问题上需要考虑的细节完全不同。 保险法规在养老

叙述最新养老保险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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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养老保险法规都规定了些什么呢?对于将要办理保险的朋友来说,养老新法规都讲了些什么,显得十分的重要,大家一定要加以关注与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2014年最新养老保险法规都规定了些什么呢?对于将要办理保险的朋友来说,养老新法规都讲了些什么,显得十分的重要,大家一定要加以关注与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购买保险一般从需求的分类上可以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保险、分红保险、投保基金等等,对于保险法规来说,在分类上也是根据保险的类型来进行划分的。每个保险是对应不同的投保人群的,在选择的时候我们要有一个认真的了解,这样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就可以综合性的进行探讨和分析。当然按照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规定来看,这也是有一定的缴费限制的。

如果对于一个经济条件不好的投保者来说,在办理养老保险问题上,就要考虑一些经济实惠的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基本需求,并非是保障改善生活质量,毕竟保险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参照多缴多得的规定的,所以对于任何一个投保者来说,都是相对公平的,为了能够真正的选出适合自己的险种。关于保险分类方面的要求,我们可以参照自身的需求和情况来进行分析。不同的形势在选择的问题上需要考虑的细节完全不同。 保险法规在养老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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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保险法学》课程

学习指导书

? 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保险法学包括两部分:保险合同和保险业法。保险法在内容上有私法也有公法,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我们将保险法看作商法的组成部分,将私法视为其基本属性,所以在课程内容安排上,主要是讲解保险合同,对保险业监管只作概括性介绍。

? 保险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

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解读法律条文的能力,运用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分析案例的能力。

? 课程学习进度与指导(用*号注明重点章节)

章节 绪论 第一章 课程内容 导学 保险概述 学时分配 1学时 2学时 学习指导 理解保险法的重要性 识记保险的分类,理解保险的要素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5学时 理解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体现,并能实际运用解决纠纷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3学时 理解并能运用保险合同的各种制度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3学时 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与通用条款 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代第五章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 4学时 1学时 位求偿权制度 了解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情况 第一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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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 24条。 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 条。 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 条。 6.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9条 7.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18条

8.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10.《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是众多金融产品中保护家族资产安全与传承的有效工具之一,保险的稳定、安全与确定性最为被高资产客户看重。保证家族长久的稳定离不开保险的几大独特功能: 1、保险的信托功能; 2、保险的避税功能; 3、保险的避债与贷款功能;

按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的多寡,高端客户大体可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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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 谈保险离不开危险,无危险则无所谓保险。

? 所谓危险,是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

确定的客观状态,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即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

(2)不确定性: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固然在所难免,但是,于何时、何地发生该类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危险发生后会造成多大的损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不确定性,从社会个体(要保人)角度,体现为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即危险是否会实际降临于其自身不确定,取决于某种偶然因素的发生 (3)损失性:造成财产人身损害与社会秩序的破坏;

(4)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危险的发生几率、损害后果是可以预测、较为稳定的。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一)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必要性

? 迄今为止,人类对抗风险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自保,利用经济单位与个人家庭的收入进行有目的的积蓄以应对突发性的损失;

其二,寻求社会救助,由国家、民间团体设立救济基金,对灾害加以救助和赈灾;

其三,小范围的互助合作,按照行业、地域或血缘关系组成互助团体

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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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

保险概述 保险法基本理论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投保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律制度与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1

第一讲 保险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危险与保险

一、危险

(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 (二)特征:

1.客观性(客观存在)

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 3.将来性(时间限定)

(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

(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 2、减损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

2

危险处理方法。

【例】担心房价走低,将所拥有的部分房产出售以预

保险法试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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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2、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 被保险人 B.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 被保险人的配偶 D. 被保险人的子女

3、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D)

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