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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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
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2013年10月13日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避免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
1、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 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 词语定义
1、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 2、 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
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2013年10月13日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避免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
1、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 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 词语定义
1、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 2、 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三章 实习内容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五章 实习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三章 实习内容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五章 实习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第三章 违反本规则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 规则条款的表述:本规则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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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
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日志
附件:
安徽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日志
实习人员姓名 指导律师姓名 实习律所名称
实习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实习日志填写说明
1.实习人员一般以每日的主要工作情况作为日志主要内容进行填报。(字数无特别要求)
2.若一段时间没有办理具体业务,实习律师可将这段期间自己学习的心得体会作为日志内容。
3.实习指导律师应根据实习计划于每月底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日志》进行评估,并在“实习指导律师意见”中签署相关意见。
4. 各地律协应加强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的监督,每季度在“地市律协意见”中签署相关意见
5.《实习日志》是作为实习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请实习人员务必按时填报实习日志。
6.填写《实习日志》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晰、整洁。
实习日志(样表)
第( )周 _____年 ___月 ___日 星期( ) 实习要求及 实习内容 实务训练 完成情况 个人心得体会及建议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律协?2015?6号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经省律协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开始的实习,实习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实习登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实习申请表》、《实习人员登记表》等表格可从“神州律师网”下载。
请你们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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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 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广东****律师事务所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管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 。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第二条、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三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第四条、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第五条、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