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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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渝教基?2010?9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
基本配备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委直属中小学:
为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实现标准化建设,促进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号)、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基?2001?16号)、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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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目的和意义
制订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渝教基[2014]7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24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基〔2014〕7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直属中小学: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7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24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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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以及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
重庆市义务教育“卓越课堂”五年行动计划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卓越课堂”
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渝教基〔2012〕53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教育评估院、市技装中心,委直属中小学:
现将《重庆市义务教育“卓越课堂”五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卓越课堂”
五年行动计划
为了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有效转变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特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卓越课堂”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卓越课堂”是指按照新课程改革的要求,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能力为重、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突出“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的核心理念,转变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建立师生学习共同体,彰显多元、开放、包容的课堂教学文化,最大程度地优化教学环境、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形成最优化的课堂形态,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育人质量。
分阶段推进“卓越课堂”建设,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义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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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诉讼需要进行的会计、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鉴定。
本条例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获得登记,有资格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txt20如果你努力去发现美好,美好会发现你;如果你努力去尊重他人,你也会获得别人尊重;如果你努力去帮助他人,你也会得到他人的帮助。 生命就像一种回音,你送出什么它就送回什么,你播种什么就收获什么,你给予什么就得到什么。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诉讼需要进行的会计、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鉴定。
本条例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获得登记,有资格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护条例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护条例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授课提纲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6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八章八十六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五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进行了规范。
●课程主题: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物管
? 课程内容: ? 一、立法背景
?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 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 四、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 一、立法背景
? (一)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 ? (二)国家相关上位法的出台 ?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 敢破敢立
(一) 明确并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物业管理监管职责(4条); (二)明确了协会的地位(5条); (三)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