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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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
选(2017年版)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网络
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编者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新增的罪名,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
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
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该罪是新型犯罪,编者广告搜索各网络平台,收集精选了以下有关非法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词,以供交流学习。
2017年10月27日编定
目录
1.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
案一审无罪辩护词(2013年7月)
2.×××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2013年12
月)
3.郭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2015年4月)
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一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
选(2017年版)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网络
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编者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新增的罪名,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
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
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该罪是新型犯罪,编者广告搜索各网络平台,收集精选了以下有关非法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词,以供交流学习。
2017年10月27日编定
目录
1.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
案一审无罪辩护词(2013年7月)
2.×××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2013年12
月)
3.郭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2015年4月)
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一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
骗取贷款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
骗取贷款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编者按: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选择性罪名,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唯有从金融犯罪辩护专业角度入手,
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供虚假担
保和虚构会计资料,是否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银行是否受损,相关机构是否属于
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等,竭尽全力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点。因此律师对相关
书证、物证和供述的仔细考察、比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类案件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其工作量无疑是巨大而艰难的,但此种精细
化辩护态度逐渐成为当前刑事辩护之潮流所向,被告人、相关当事人乃至整个社
会都会因为刑事律师的专业、“较真”态度而受益。编者精选截至目前刑事律师
在此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之辩护词数篇,其中既有名家之大作,也有名
气暂时虽不大,但体现严谨态度、值得同行传播、借鉴之佳作。望共同品读,造
就雄“辩”之才,为传播精细化办案理念贡献一己之力。
2017年10月05日编定。
辩护词之抢劫
辩 护 词
――为被告人方明亮抢劫一案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飞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明亮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又参加了前面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方明亮多次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补充侦查之前的供述,未经其核对。补充侦查期间的供述与之前供述在影响定罪的重要事实上不一致。
2、笔录上反映方明亮的文化程度为小学,方明亮当庭供述的文化程度是小学二年级左右。从其文化程度来看,其阅读能力是有限的。
3、辩护人注意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和第二次讯问笔录上注明“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第四次讯问笔录上讯问人问“以上笔录读给你听后是否和你讲的一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根据该条规定,讯问笔录上原则上是犯罪嫌疑人以自己阅读的方式核对,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情况下,才通过向他宣读的方式核对。第四份讯问笔录载明是以向方明亮宣读的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XX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彭XX非法拘禁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彭XX,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作为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首先,彭XX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承认有罪,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5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其审理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望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2014年3月5日,
辩护词之抢劫
辩 护 词
――为被告人方明亮抢劫一案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飞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明亮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又参加了前面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方明亮多次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补充侦查之前的供述,未经其核对。补充侦查期间的供述与之前供述在影响定罪的重要事实上不一致。
2、笔录上反映方明亮的文化程度为小学,方明亮当庭供述的文化程度是小学二年级左右。从其文化程度来看,其阅读能力是有限的。
3、辩护人注意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和第二次讯问笔录上注明“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第四次讯问笔录上讯问人问“以上笔录读给你听后是否和你讲的一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根据该条规定,讯问笔录上原则上是犯罪嫌疑人以自己阅读的方式核对,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情况下,才通过向他宣读的方式核对。第四份讯问笔录载明是以向方明亮宣读的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4-28 作者:欧阳林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欧阳林律师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被告人袁某进行辩护,通过查阅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庭
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辩护人完全同意前面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鉴于被告人袁某在本案屠宰活动中所从事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有别于其他被告人,辩护人补充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1、被告人袁某不是本案屠宰活动的经营主体,其与被告人罗某系雇佣劳务关系,是在罗某指令下进行的劳务行为,其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并未从事上述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刚才的庭审调查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袁某于2010年8月受雇于被告人罗某从事屠宰点的清洁、现场看护、以及记录生猪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相关案情。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 性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在哈尔滨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金额有异议,因为被告人在2012年4月中旬离开该公司,因此本人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所投的钱不能算作其涉案金额,另外,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2011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在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10万元,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交款收据,交款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而被告人进该公司的时间为2011年10月初,因此该笔金额不能算做其涉案的金额。
三、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 2、
被告人XXX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属于
从犯,可以比较主犯从轻处罚。
3、
被告人XXX,自动
辩护词范文
篇一: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
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根据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徐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徐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徐___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
律师辩护词
篇一: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
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根据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徐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徐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徐___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