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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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
河南省安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
单位代码:XXXXXXXXXXXX单位简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业务年度:2015 单位:元
姓名 民族 记账户时间 XX 汉族 2015-09 个人编号 出生日期 视同缴费月数 XXXXXXXXXXXXXX 1977-10-12 0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参保状态 2015-05-01 正常参保 XX 个人缴费时间 账户本息 本金 201509至201506 201507至201606 合计 欠费月数 0 0 0.00 0 单位欠费本金 利息 0 0 0.00 0 本金 0 1553.6 1553.6 个人欠费本金 利息 0 0 0.00 0 0 1553.6 1553.6 欠费本金合计 10 10 0 性别 女 2015-09 账户月数 单位缴费划转账户 缴费时间段 个人缴费划转账户
个人历年缴费基数
1992年 0 2004年 0 1993年 0 2005年 0 1994年 0 2006年 0 1995年 0 2007年 0 1996年 0 2008年 0 1997年 0 2009年 0 1998年 0 2010年 0 1999年 0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2006-11-18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 N
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
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原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2006-11-18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
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 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宏观调控,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9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全省统一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全省统一基金管理办法和制度。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
第三条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预算、两级编制、省级汇总、调统结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基金实行一级调剂、两级核算。即:由省对全省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省对各市和行业(以下将“各市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劳社部发〔2003〕15号[ 36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为了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地市级或省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
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本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劳社部发〔2003〕15号[ 36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为了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地市级或省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
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本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解读人力资源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